|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索引号 | 3c591b000/2025-00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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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服务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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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 事项名称 | 卫生行政执法 |
| 事项类别 | 行政处罚 |
| 办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护士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
| 受理机构 |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决定机构 | 伊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办事条件 | 依法办理 |
| 申请材料 | 依法监督、检查、抽样和索取相关资料等 |
| 办事程序 | 1、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相关证件; 2、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来意; 3、监督,检查; 4、抽样;
5、索取有关资料票据; 6、询问笔录; 7、现场拍照,录音等; 8、其他程序 |
| 救济渠道 | (一)当事人享有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二)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
| 办事期限 | 法定时限90个工作日 |
| 监督举报来信地址和电话 | 地址:伊宁市新路街7巷22号 伊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电话:8358160 |
| 撰稿人:成钢 核稿人:王馨梅 审稿人:赵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