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文体广旅局 索引号 cf2e92000/2023-00004
公开目录 文化体育旅游 文号
日期 2021-03-24 17:03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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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民宿(农牧家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规范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农牧家乐)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科技部等十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以及2017年1月中共伊宁市委十三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牧家乐)原则上是指在位于伊宁市辖区范围内的乡村、特色街区和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的小型住宿设施、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民宿(农牧家乐)村(街、区)是指开办民宿(农牧家乐)的住户达到全村(社区)住户50%以上的村庄。

第三条民宿(农牧家乐)发展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旅游惠民的统一。

第四条凡在市域景区及特色街区、特色小镇、民俗文化旅游村区域开展民宿(农牧家乐)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办审批

第五条申办民宿(农牧家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历史文化村落、民宿(农牧家乐)发展等规划,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街区、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且具有鲜明的文化主题特色,结构安全牢固;

(三)有合法有效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或者所在乡镇政府、街区办事处出具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意见证明,民宿单栋建筑应有不超过14间(套)可供出租的客房,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楼层不超过4层(新建民宿不超过3层),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砖木结构为3级>)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农牧家乐至少应有200平米以上经营用房和相应的独立厨房、水冲式卫生间;

(四)功能布局基本合理,具有必要的停车场所、服务总台、公共交流和餐饮等区间。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符合消防、公安、卫生、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基本要求(消防、治安有关标准和要求详见《伊宁市民宿(农

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六条坚持“惠民、便民”原则,及时为开办民宿(农牧家乐)的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公安、消防、建设、旅游、卫生、环保、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各部门开展相关审核确认及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

(一)业主提出申请,签署街(社)区或村委会意见后连同民宿建设(改建)设计施工图提交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社区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市旅游局;

(三)市旅游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查,将符合民宿(农牧家乐)基本条件要求的申报单位函告市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等部门。

(四)市消防、公安、卫生、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旅游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五)经审批同意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市公安机关在审批《特种行业许可证》时,前置条件以联审联签单上签署的消防意见为准,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证明以当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认定意见为依据,市公安机关不再审核。

(六)市民宿发展(农牧家乐)协调领导小组授予“业主民宿(农牧家乐)”经营牌子。

第七条民俗(农牧家乐)经营需确保经营安全。

(一)各民宿经营户须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及时登记旅客资料,并按照要求建档保存。对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经营户应报当地派出所进行身份核对。接待涉外人员住宿,如需接待的,必须取得当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

(二)民宿接待处、出入口和主要通道,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于民宿(农牧家乐)集中的村庄和聚集地,在满足治安管理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可采取资源整合的方式,在村庄和聚集区域的重要路口和关键部位统一安装视频监控点。

(三)民宿内应设置用于住客寄存贵重物品的设施。民宿客房要安装防盗搭扣。一楼应安装防盗设施,设施要便于由内向外开启的装置。

第八条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过程中需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

(一)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上墙公布)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二)民宿(农牧家乐)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上墙公布),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根据民宿旅游业服务的规模大小,民宿至少单独设立布草间(柜),专用的洗消间(区),配备洗消产品和设备。

第九条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过程中需注重环境保护

(一)民宿不涉及餐饮服务的,须到市环保部门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的民宿和农牧家乐,须经市环保部门登记。

(二)民宿(农牧家乐)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该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严禁新建、扩建规模民宿(农牧家乐)项目。

第十条民宿(农牧家乐)经营应确保食品安全。

(一)至少单独设立原料粗加工间(区)、切配烹饪区、餐用具清洗间(区)和餐厅,其中切配烹饪间面积≥8平方米。

(二)清洗餐具和原料的水池应分别设置,不得混用。

(三)切配烹饪间需室内单独设置,不得露天敞开设置。切配烹饪间地面铺设防滑地砖。

(四)根据民宿(农牧家乐)餐饮服务的规模大小,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冰箱、冰柜冷藏设施、电子消毒柜和餐具清洁柜,切配操作台。各个卫生保洁设施正常运转和使用。

第十一条民宿(农牧家乐)经营需加强管理、并具备通信便捷的相关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三)配备与外界沟通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四)提供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实现民宿(农牧家乐)经营区域无线WIFI覆盖。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大力推进精品民宿(农牧家乐)规范提升,对授牌“业主民宿(农牧家乐)”的民宿(农牧家乐),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授牌的民宿(农牧家乐)业主向市旅游部门申请民宿(农牧家乐)资金补助;

旅游部门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5-2017)等级划分条件进行等级评定后,由市旅游局为获评等级的业主报请本级财政和上级旅游部门给予相应的奖补资金。

(一)民宿补助。根据《伊宁市民宿认定细则评分表》(详见附件4)评分,总分值为200分,达标分为100分。补助金额分3档,评分达到100-140分、141-180分、181分及以上的,分别给予每个客房3000元、5000元和8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实际投资额的30%。

(二)民宿(农牧家乐)村补助。对民宿(农牧家乐)村资金补助实行“一事一议”。

(三)农牧家乐的补助依照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农家乐经营户(点)旅游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办法》评定后,由市旅游局为获评星级的业主报请本级财政和上级旅游部门给予相应的奖补资金。

第十三条市旅游局应将民宿(农牧家乐)统一纳入旅游宣传营销体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成立伊宁市民宿发展(农牧家乐)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旅游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市农牧局、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建、卫生、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管理局、旅游、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市民宿(农牧家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农牧家乐)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农牧家乐)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见附件1),制定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十五条加强行业自律。民宿(农牧家乐)发展规模较大的村社区或乡镇要推动成立民宿(农牧家乐)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农牧家乐)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经市旅游局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民宿(农牧家乐)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农牧家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民宿(农牧家乐)发展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农牧家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市民宿(农牧家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移交市纪检监察局和绩效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七条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村委)或街道办事处(社区) 和市相关部门。市相关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不断完善民宿(农牧家乐)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八条发生洪涝雨雪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安检或不对就餐顾客进行安检的;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相关单位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将处理结果通报给市民宿(农牧家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一)发生游客重大责任投诉事件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存在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宁市民宿(农牧家乐)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扶持和规范我市民宿(农牧家乐)治安消防管理,促进休闲旅游、乡村旅游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旅游局《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治安消防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农牧家乐)是指在位于伊宁市辖区范围内的乡村、特色街区和旅游景区规划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

第三条民宿(农牧家乐)的规模为单栋房屋客房数量不超过14间、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房屋不属于违法建筑并具备行业安全相关标准,同时还要符合本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超过上述规模提供住宿服务的建筑应按照《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进行设计,并纳入法律规定的行业管理。

第四条民宿(农牧家乐)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经营者应当向公安机关部门申请特种行业许可,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伊宁市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民宿、农牧家乐)》、《民宿(农牧家乐)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所在乡镇(街道)、或旅游局、规划局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建筑房屋的合法性、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的证明文件(签章联审单);

(四)所在乡镇(街道)、旅游局出具的位于乡村、街区或旅游景区规划区范围内的证明文件(签章联审单);

(五)标明经营场所各层客房、内部通道、消防设施等分布及面积的平面示意图。

第五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现场检查,辖区派出所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填写《伊宁市民宿(农牧家乐)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情况表》后移交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批准特种行业许可的,许可证上应当备注民宿(农牧家乐)。

第七条开设民宿(农牧家乐)应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要求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采集系统,按要求登记住宿人员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接待境外人员的,及时向当地派出所报告。

(二)按照公安机关管理要求安装并运行网络安全审计系统。

(三)主要出入口、通道、前台等公共区域,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接入公安机关管控系统,确保监控日志留存90日,每月开展一次物防、技防设施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隐患,并书面记录。

(四)应设立能控制所有客房情况的值班场所,并做到有专人值守、有安检手持金属探测仪、有防暴器材、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检查台帐;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险柜(箱),客房的门、窗必须符合防盗要求,每间客房内应张贴严禁卖淫嫖娼、赌博、吸毒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提示牌,并注明举报电话。

(五)应确定治安责任人,客房数量在10间以上(含10间)的民宿(农牧家乐),应设立治安保卫组织,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保安人员。

(六)法人、实际经营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前台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七)建立24小时值班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八)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机制,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治安、消防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旅客、电话报警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开设民宿(农牧家乐)应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建筑主体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楼板或楼梯为木结构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式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间,采用敞开式楼梯间的,客房门应安装闭门器;疏散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1米,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0.9米。

(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3层及以上楼层应每层配置逃生绳、逃生梯等逃生设施,且应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四)每间客房均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且客房窗户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从内部易于开启,可供人员逃生。

(五)客房、厨房、内走道应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型火灾探测报警器,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客房应配备逃生用口罩和手电筒等器材。

(六)每层公共部分至少配备不少于2具3公斤以上ABC型干粉灭火器)。

(七)室内顶棚不得采用木质材料、可燃塑料材料装修装饰,顶棚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装修;墙壁应采用B1级(阻燃性)以上的材料进行装修装饰。

(八)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九)除厨房外,其他部位不得使用明火、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厨房与其他部位应当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燃油、燃气锅炉房不得设置在主体建设内。

(十)建筑内设置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十一)民宿(农牧家乐)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当楼梯间不能直通屋顶平台并通向相邻建筑进行疏散时,规模达到下列条件的,应设置2部疏散楼梯:

1.建筑层数为3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

2.建筑层数为4层,且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25平方米的。

第九条开展民宿(农牧家乐)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进行房屋装修、修缮,改变原有功能性质、布局的,应重新申报特种行业许可。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宿(农牧家乐)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发现民宿(农牧家乐)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限期整改仍不能消除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发现房屋属于违法建筑或者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应依法撤销特种行业许可。

民宿(农牧家乐)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在行政许可、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伊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伊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印发)

撰稿人:申俊伟 编辑:杨素芳 审核:穆合塔尔·祖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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