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索引号 cf2e92000/2023-00034
公开目录 文化体育旅游 文号
日期 2023-12-14 10:12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促进民宿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和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以及自治区、自治州相关会议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宿原则上是指位于伊宁市辖区范围内的乡村、特色街区和旅游景区等规划范围内,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禁止在住宅小区和商业综合体的住宅部分内开展民宿经营活动),主人(或经营者)参与接待,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正式营业的民宿(包括但不限于民居、宅院、客栈、驿站、庄园、山庄等),装修风格应体现伊犁本土人文特色。

第二章申办审批

第三条申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村落、民宿发展等规划,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街区、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且具有鲜明的中华传统文化主题特色(以伊犁本土文化特色为主),结构安全牢固;

(三)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证明或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市场设立登记变更住所时房屋使用证明”,自建房需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由住建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经营用房的安全意见证明。除商业用房外,其他房屋需取得有利害关系的居民同意将此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客房净面积(不含洗手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且楼层不超过4层,容积率≦1.0,建筑密度不大于50%。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新建民宿不超过3层,申请在国家历史文化街区建设的,经住建部门名城办同意后,需按要求确定楼层和高度),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楼层(砖混结构或框架结构<砖木结构为3级>)不超过2层。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需要相邻统一联建的,经文旅部门认定后统一核算指标。

(四)功能布局基本合理,具有必要的公共卫生间、生态院落、服务总台、休闲书吧、公共交流和餐饮等区间;宜设立停车场所;

(五)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六)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七)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第四条符合治安安全基本要求:

(一)民宿应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经营民宿按要求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查验旅客身份证件,如实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接待境外人员的,第一时间向管辖乡镇街道、派出所及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告,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二)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民宿要安装并运行网络安全审计系统;

(三)主要出入口、通道、前台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日志留存90日,将主要出入口、前台等重点部位视频监控链入公安网;

(四)民宿应设立能控制所有客房情况的值班场所,做到有专人24小时值守,并符合当地治安管理规定;

(五)经营民宿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安全保卫人员1名(含)及以上;

(六)法人、实际经营人必须与所在地社区、街道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并接受公安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指导;

(七)建立24小时值班和巡查制度,营业期间定期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八)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主要从业人员经过治安、消防等安全知识培训,掌握使用安全设备的基本技能,并具有在紧急情况下疏散旅客、电话报警的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设有民宿的乡镇,其消防基础设施应与农村基础设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1.设有民宿的村镇、街道建设给水管网时,应配置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地区,乡镇、街道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无给水管网的地区,乡镇、街道改造时应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山区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m3,当民宿柱、梁、楼板为可燃材料时,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m3;

2.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连片分布的区域,应采取设置防火隔离带、设置防火分隔、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

(二)民宿建筑应满足下列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1.不得采用金属夹心板材作为建筑材料;

2.休闲娱乐区、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区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位于同一建筑内的不同民宿之间应采用不燃性实体墙进行分隔,并独立进行疏散;

4.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每25m2应至少配备一具2kg灭火器,灭火器可采用水基型灭火器或ABC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

6.每间客房均应按照住宿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

7.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楼梯间、疏散走道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三)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可以作为安全出口;当主体结构为可燃材料时,木质楼梯应经阻燃处理,楼梯的宽度、坡度应满足人员疏散要求。

(四)墙、柱、梁、楼板和屋顶承重构件等均为不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5h;

2.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五)墙、柱、梁、楼板等均为不燃材料,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

2.采用钢结构时应进行防火保护,柱的耐火极限应达到2.0h,梁的耐火极限应达到1.0h;

3.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4.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六)柱、梁、楼板等为可燃材料的民宿,应符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1.经营用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3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当经营用建筑层数为2层时,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

2.每一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m。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房间门至楼梯入口的疏散距离小于15m,且使用楼梯疏散的各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时,除首层外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七)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区、零售区、厨房等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零售区、厨房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设有直接对外出口的楼层。

(八)客房、餐厅、休闲娱乐场所、厨房等应设有开向户外的窗户,确有困难时,可开向开敞的内天井。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窗户净高度不宜小于1.0m,净宽度不宜小于0.8m,窗台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

(九)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厨房墙面应采用不燃材料,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灶台、烟囱应采用不燃材料;砖木结构、木结构的民宿厨房防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与炉灶相邻的墙面应作不燃化处理,灶台周围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地面,炉灶正上方2.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

(十)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二层以上客房、餐厅设置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十一)具备条件的砖木结构、木结构民宿建筑可适当进行阻燃处理,以提高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能力。同时需提供相应的防火涂料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单、购买发票。后期新建民宿不得采用砖木结构、木结构进行建造。

(十二)禁止采用可燃、易燃装修材料。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疏散走道的顶棚应采用不燃装修材料,墙面和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客房与公共活动用房的顶棚、地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的装修材料,建筑外墙不得采用可燃易燃保温材料和可燃易燃外墙装饰装修材料。

(十三)应当在可燃气体或液体储罐、可燃物堆放场地、停车场等场所,以及临近山林、草场的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警示标志。在消防设施设置场所、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消防安全警示标志或防火公约。

第六条符合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个人卫生良好,掌握岗位基本卫生知识,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员;

(二)民宿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上墙公布),相关配套用房和设施,按《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执行。住宿场所宜设立一定数量的独立清洗消毒间和布草间,清洗消毒间面积应能满足饮具、用具等清洗、消毒、保洁的需要。

第七条民宿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办理完营业执照后还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民宿经营过程中需注重环境保护:

(一)民宿不涉及餐饮服务的,须到市环保部门备案;从事餐饮服务的民宿,须经市环保部门登记;

(二)民宿的生活和餐饮污水必须无害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纳入该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推行生活、餐饮垃圾分类处理;

(三)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严禁新建、扩建规模民宿项目。

第九条民宿申办程序:

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文体广旅局、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乡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专门工作人员代表各部门开展相关审核确认及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市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一站式审批,10天内完成各项审批手续;

(一)业主先到伊宁市政务服务大厅市监局窗口或在网上核准“市场主体名称”,再前往伊宁市政务服务大厅市文体广旅局窗口领取或自行登录伊宁市政府网站下载《伊宁市民宿申请表》(附件一),经村委会或社区签署意见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有利害关系的居民是否同意、布局合理性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连同设计效果图一并提交市文体广旅局;

(二)市文体广旅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查,将符合民宿基本条件要求的申报单位函告市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

(三)市文体广旅局、公安局、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景区管委会等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核查并签署审批意见;

(四)经审批同意的申报单位凭联审联签单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市公安机关实行“承诺即入”备案登记制度,前置条件以联审联签单上签署的消防意见为准,经营用房的安全和合法证明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认定意见为依据,市公安机关不再审核;

(五)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供统一合法相关标识,经营者需按标识制作。

第十条民宿经营需加强管理并具备通信便捷的相关条件:

(一)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上墙公布)和服务礼仪规范。将依法取得的必备证照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公示入住须知;

(二)有明码标价的收费标准、住客须知,设立投诉电话;

(三)配备与外界沟通联系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四)提供互联网络连接服务,实现民宿经营区域无线WiFi覆盖;

(五)民宿从业人员应能用国家通用语言进行基本的交流,个人卫生、形象保持良好;

(六)其他未尽事宜以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准。

第三章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大力推进精品民宿规范提升,对授牌民宿,享受统筹营销、以奖代补等扶持政策。

(一)大力支持民宿发展,对符合大学生创业、中小微企业贴息贷款、中小微企业减免税收等条件的业主,由伊宁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推进相关手续办理;

(二)推动民宿规范提升、精品化发展。民宿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国家民宿等级评定。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1648-2022)等级划分条件进行等级评定后,由市文体广旅局为获评等级的业主报请上级文旅部门争取相应的奖补资金;

(三)市财政保障一定数额的扶持资金作为民宿发展基金;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市级民宿等级评定。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按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评分表》(附件二)的标准进行评定,授牌的民宿业主可以向市文体广旅局申请相关政策资金扶持。评定为三星级民宿每张床位补助不少于1000元,四星级民宿每张床位补助不少于1500元,五星级民宿每张床位不少于2000元,获得星级资格的民宿可以得到相对应的一次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文体广旅局应将获得国家民宿等级及市三星级以上民宿统一纳入文旅宣传营销体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成立伊宁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文体广旅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成员由文体广旅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卫健委、环保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人社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城市管理局、景区管委会、司法局、消防大队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体广旅局。

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办公室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批、联合执法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第十四条加强行业自律。市民宿协会负责推动行业引导、行业自律、行业交流、行业促进,推进伊宁市民宿产业发展中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促进伊宁市旅游民宿产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乡镇、街道要推动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同意,经市文体广旅局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市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移交市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民宿经营者对旅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完善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通讯、医疗、供电等应急设施。

第十七条发生洪涝雨雪、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他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旅客进行登记、安检或不对就餐客人进行安检的;

(二)以纠缠等方式强行拉客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销售掺杂、掺假产品,或者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规定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六)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七)污染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八)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九)不服从当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

(十)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民宿经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取消等级:

(一)发生相关违法违规事件;

(二)出现卫生、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

(三)发生重大有效投诉;

(四)发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事件;

(五)日常运营管理达不到或不符合相应等级要求,取消等级后满三年,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最终解释权归市文体广旅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