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索引号
公开目录 优抚安置 文号
日期 2020-09-15 19: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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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问答

一、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可享受哪些免费教育培训?

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组织的培训有适应性教育培训、个性化教育培训、网络课堂培训。

二、什么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适应性培训?

答:适应性教育培训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到地方报到伊始就要参加的全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安置地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自主择业管理服务相关规定、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法规及指导等。一般时间为5天。报到手续、退役金核算、体检都在此培训期间办理。

三、什么是自主择业军转干部个性化培训?

个性化教育培训,是指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根据个人需求,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指定或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教育培训模式。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后3年内,可向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经批准可享受3900元免费培训,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后,培训费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拨付给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或认定的个性化培训机构。不参加个性化培训机构的,费用不能发给个人,也不能为个人报销培训发票。

个性化教育培训的内容主要围绕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创业需求安排。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对培训需求相对集中的专业,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规划组织培训。

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安置地以外的地方生活、工作,可以参加当地的个性化教育培训吗?

答:在新疆内可以参加。在疆外省市自治区生活、工作的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目前尚不能参加当地的个性化教育培训。

五、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若在疆内异地参加个性化培训,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1.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向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参加区内异地个性化培训的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区内异地个性化培训申请表》。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拟参加培训的机构,必须是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认定的个性化培训机构。

2.经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别审核同意后,由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书面报告、《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区内异地个性化培训申请表》)。

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书面通知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并告知安置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4.安置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通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按时参加培训。

5.培训结束后,由培训机构向本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自治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参加区内异地个性化培训情况表》,作为申请核拨经费的依据之一。

6.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地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并将结果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7.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据此申请拨付培训经费。

六、什么是网络课堂培训?

答: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军人培训中心与清华大学合作研发推出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网络课堂”远程培训项目,旨在以清华大学的优质教育资源和教学经验,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不受时空限制、量大面广等优势,提高军队转业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自主择业能力。

学习方式:由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报名及缴费,清华大学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将登陆网址、帐号及初始密码发送至转业干部本人。学习账号终身有效。

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

可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八、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

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九、政府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组织的免费教育培训有哪些类型?

有技能培训、中等职业数育、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型高等教育。

十、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可以免哪些费用?

可以免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费给子补助。

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自己选择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吗?

可以。但应在政府确定的承担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任务的各级各类院校和机构中选择。

十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免费教育培训的学习模式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指导教育培训机构针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需求,制定相适应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计划和大纲,并采取学分制、半工半读、工学结合等多种学习模式同时还要求加大实际操作课程的比例,重点培训就业所需的知识和一些专业技能。

十三、对退役1年以上考入大学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教育资助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地方所属学校核实学生信息后,在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退役士兵人数和所录专业收费标准汇总报送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央部门所属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报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上报财政部;财政部会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上报数据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下拨资助资金。其中,中央部门所属学校的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部门下拨到所属学校;地方所属学校的资金,先拨付到地方财政,再由地方财政按隶属关系付到学校。

十四、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入学或者复学后有什么样的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入伍前已被待照顾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十五、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退役军人有哪些规定?

答: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当地人民政府优先推荐退役军人再就业,优先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十六、退役军人招录公务员有哪些规定?

1.在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优先录用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2.各地特别是边疆地区、深度贫困地区结合实施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等战略,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退役军人招考。

3.各级党政机关在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

4.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有效拓宽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渠道。

十七、拓展退役军人就业渠道有哪些举措?

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以及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的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选派退役军人参与社会治理、稳边固边、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鼓励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十八、提高退役军人就业服务方面有哪些优待?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为退役军人就业搭建平台。国家鼓励专业人力资源企业和社会组织为退役军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后如何就业?

参加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就业:一是开展校企合作,通过培训机构与企业单位合作实现就业。二是适应社会需求,由就业机构搭建就业平台,积极推进就业。三是落实自主就业优惠政策,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参加“订单式”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后,直接到订单约定的企业就业;参加非“订单式”技能培训的,培训结束并取得相应等级的技能资格证书后,由承训机构负责推荐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退役士兵学员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

二十、对自主就业创业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哪些照顾?

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国家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专门制发了《工商总局关干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3】163号),规定:

1.各地要专门设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窗口,更有针对性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注册登记和跟踪服务。退役士兵工商登记注册专门窗口应及时张贴、更新宣传材料,免费发放工商法规、国家政策宣传手册和办事指南。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采用其他市场主体形式的,在有关政策规定时间范围内免收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引导退役士兵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自主创业。指导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运用商标、广告、合同等手段,实施品牌经营和规范化运作,提高企业生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4.指导各级个私协会加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退役士兵到个体私营经济领域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动员和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供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退役士兵就业。

二十一、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可以到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存放档案吗?

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二十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资金不足时,如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应当是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二十三、残疾退役士兵可以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吗?

可以。残疾退役士兵曾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支持国家各项建设中作出了特殊贡献,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特殊优待。(《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十四、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税〔2019〕12号)规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吸收退役军人就业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1.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财税〔2019〕12号)规定: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随军家属就业创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七、适应退役军人的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哪些?

答: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9〕13号)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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