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e9a742000/2024-00040
公开目录 农业农村业务工作 文号
日期 2024-10-12 10:10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关于《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和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伊宁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让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伊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依据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8〕1号)

2.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3.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11〕13号)

4.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

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0月27日通过)。

二、起草说明

我市于2014年制定公布了《伊宁市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伊市政办〔2014〕154号)。随着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各级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重视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市现有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业务的要求。结合伊宁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起草了《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24日形成第一稿,经农业农村局内部审核修改后,于10月17日至26日征求州农经局、组织部、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及9个乡镇等18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11月3日市农业农村(水利)党组第51次党组会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后《办法》,同步由法律顾问对《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出具法律要意见书;4月16日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至此,《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完成了制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各环节。

三、《办法》主要内容

《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共分为九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1至5条),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等机构及各自承担的职能职责;第二章资金管理(6至12条),明确资金经管人员、银行账户开设、账目核对等;第三章资产资源管理(13至23条),明确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成员权利、资产清查、台账管理、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资产监督等;第四章财务管理(24至34条),明确财务收支预算、审批制度、严格程序公开等;第五章票证管理(35至36条),明确农村集体票据印鉴保管、财务公开、集体债权债务管理;第六章审计监督(37至40条),明确乡镇“三资”代理机构制度法规的遵守,农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管部门指导、监督职责的履行;第七章档案管理(41条至43条),明确农村集体财务档案的管理和保管等;第八章法律责任(44至45条),明确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相关责任人、村干部、“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违规违纪问题的责任追究;第九章为附则(46至48条)。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21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1.通讯地址:新疆伊宁市新华东路665号伊宁市农业农村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电子邮箱:1002719309@qq.com

3.联系电话(传真):0999-8359560

4.联系人:朱玉兰18999376105

附件:《伊宁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