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 e9a742000/2024-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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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农业农村业务工作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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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培育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参照《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实际,伊宁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了《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依据
1.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
2.《自治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新农产办〔2020〕181号)
3.《自治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起草说明
我市于2014年制定公布了《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随着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各级对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扶持政策的调整,我市现有的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已不适用于当前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工作要求。结合伊宁市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起草了《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于2024年8月11日形成第一稿,经农业农村局内部审核修改后,于8月21日至23日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技局、税务局、统计局、生态环境局等8家单位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修改;9月25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第25次党组会研究讨论修改意见后《办法》,同步由法律顾问对《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至此,《办法》完成了制定、征求意见、法律意见各环节。
三、主要内容
《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共分五章,二十条。第一章总则(1至5条),明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的定义和范围;第二章申报(6至9条),明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和流程;第三章评审和认定(10至13条)明确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第四章运行监测与管理(14至17条),明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机制;第五章附则(18至20条),明确了办法的起草单位及附则解释单位。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17日至2024年10月25日(7个工作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1.通讯地址:新疆伊宁市新华东路665号伊宁市农业农村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电子邮箱:1210812035@qq.com
3.联系电话(传真):0999-8359560
4.联系人:何新芳13369993081
附件:《伊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