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索引号 e9a742000/2025-00004
公开目录 农业农村业务工作 文号
日期 2025-02-07 16:02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人民政府禁渔公告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的渔业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现将伊宁市禁渔期、相关管理及处罚规定公告如下: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伊犁河水系禁渔期为每年215日至531日。除为保护鱼类种群结构和数量,维护生态平衡,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可以在限定的水域对规定的鱼种进行保护性捕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期内捕捞、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禁止捕捞裸腹鲟(俗称“青黄鱼”)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自治州重点保护的野生土著鱼类;禁止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植物苗种、怀卵亲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禁渔期内垂钓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渔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法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拒绝、阻碍渔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渔业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相关线索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0999-8021303

特此公告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527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