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 索引号 | e9a742000/2025-0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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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农业农村业务工作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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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要求,为切实做好伊宁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修订工作,伊宁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多次会商,充分借鉴省内外禁养犬种工作实践经验,综合考虑犬种特性、潜在危害,根据本地实际,起草了《关于发布伊宁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期限:2025年4月16日至2025年4月25日
反馈方式:
1.电子邮件方式请将“修改意见表”(附件2)发送至:492031349@qq.com。
2.信函邮寄请将“修改意见表”寄至: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新华西路665伊宁市农业农村局(邮编:835000,传真:0999-803389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禁养犬名录”字样。
联系电话:0999-8033894
附件:1.《关于发布伊宁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修改意见表
伊宁市农业农村局 伊宁市公安局
2025年4月14日
附件1:
关于发布伊宁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养犬行为,有效减少犬只伤人、扰民等现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维护城乡环境和公共秩序,营造环境整洁优美、社会安定团结、群众生活方便的文明生活环境,根据《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伊宁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和大型犬标准通告如下:
一、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及大型犬种类名录
(一)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名录
藏獒;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
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
德国牧羊犬;高加索犬;日本土佐犬;牛头梗;比特斗牛梗犬;爱尔兰猎狼犬;纽芬兰犬;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意大利卡斯罗犬;阿富汗猎犬;美国斯塔福梗;美国恶霸犬:圣伯纳犬;苏俄牧羊犬;威玛猎犬;大丹犬;罗威纳犬;英国斗牛獒犬;比利时牧羊犬;法国狼犬;灵缇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拳师犬;日本秋田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波音达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髯犬;捷克福斯克犬;可蒙犬;斯皮诺犬;比利猎犬;比利牛斯獒犬;兰西尔犬;沙克犬;雪达猎犬;寻血猎犬;布雷猎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安纳托利亚牧羊犬;贝林登梗;凯利蓝梗;伯恩山犬;多伯曼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马雷马犬等犬种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
(二)大型犬种类名录
1.阿拉斯加雪橇犬(别名阿拉斯加犬);2.大白熊犬(别名比利牛斯山地犬);3.松狮犬;4.大麦町犬(别名斑点狗)5.中华田园犬、6.拉布拉多、7.金毛、8.哈士奇、9.边境牧羊犬、10.苏格兰牧羊犬、11.史宾格、12.萨摩耶犬。
二、大型犬标准
犬只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50厘米或犬只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通告发布前已饲养的列入烈性犬、攻击性犬及大型犬种类名录和不符合限养大型犬标准的犬只(每户限养一只),养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犬只带离管理区并妥善安置。逾期不处理的,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理。
(二)犬只品种无法确定的,由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认定。认为需要禁养的,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对体型较大犬只,由公安、城市管理及农业农村部门列入日常重点管理。已登记犬只生长过程中出现大型犬、烈性犬的,经认定、评估需要禁养的,将注销登记,并按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直养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军(警)用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盲人、肢体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和扶助犬,因其特殊需求,不受《通告》限制,但其管理人、使用人应当遵守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等有关规定。
附件2:
修改意见表
序号 |
《通告(征求意见稿)》表述 |
修改后表述 |
修改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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