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住建局 | 索引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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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保障性住房政策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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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条件发生变化,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清退:
1、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市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在外地打工长期未居住,并租赁合同期满未续签合同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去世,共同申请人不具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有以上行为的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腾退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清退: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2、转租、出借、倒卖及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个人有以上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清退,责令其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伊宁市住房保障办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