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住建局 | 索引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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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保障性住房政策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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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政策解读)
伊宁市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1)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2)符合政府规定收入的本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无住房的新就业职工;(3)在本市有稳定就业(持有本市劳工合同及社保)且满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申请保障性住房首要条件: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保障性住房,在本市有稳定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无房家庭。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伊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1、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以户为单位,户的确定如下:
(1)以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准,一簿一户;
(2)已婚而户口未迁出且无住房的,按分户对待;
(3)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离异三年以上,未婚满足25周岁的大龄青年条件),按一人一户计算。
2、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在哪些情况下不予确认:
(1)实施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房屋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2)将房屋转让,出租及有离婚析产,造成无处居住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此仅限低保家庭);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登记或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出售、赠与、离婚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
(4)属未婚人员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未年满25周岁。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低保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及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户口3年以上,其它家庭成员户口迁入本市1年以上;
(二)被伊宁市民政部门认定为城镇低保家庭1年以上(含1年);
(三)申请低保住房保障的家庭须经本市五联审部门(客运管理所、不动产管理局、车辆管理局、社保局、工商局)联审合格的低保家庭;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市居民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
(二)同一户籍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大中院校毕业学生和无房职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市居民常住户口或办理了2年以上《居住证》;
(二)申请人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2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本市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房屋登记;非本市户籍人员,需在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证明;
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农村户口及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均办理了《居住证》2年以上;
(二)与用工单位签订2年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
(三)申请家庭收入情况符合本市确定的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
(四)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产权房屋,同时在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无房证明;
(五)我市农村户口在本市工作2年以上的无住房人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无房证明和农村无划分宅基地证明。
申请保障性住房不予确认的情况
1、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在哪些情况不予确认:
(1)已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2)将房屋转让、出租及有离婚析产,造成无处居住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3)实施拆迁后实行货币补偿而未购买房屋的不予确认为无房户;
2、自有产权房屋认定情形:
(一)房屋及土地所有权登记在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
(二)办理转移登记不满5年的曾有产权房屋;
(三)拥有的宅基地房屋;
(四)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
(五)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屋。
申请保障性住房需要提交材料
一、本市户口需以下资料:
1、 申请书(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原件)一份;
2、 无房证明(户籍所在地市房产局档案室出具);
3、 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 夫妻双方及同住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5、 结婚证(离婚证及单身证明);
6、 有效租赁证复印件(或借住父母家的父母房产证复印件);
7、 申请人近照两张(1寸)
二、 非本市户口需以下资料:
1、 申请书(由相关部门审核盖章原件)一份;
2、 无房证明(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无房证明);
3、 夫妻双方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 夫妻双方及同住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
5、 结婚证(离婚证及单身证明);
6、 有效租赁证复印件;
7、 本市两年以上有效居住证(含两年);
8、 本市两年以上劳动部门确认的劳工合同(含两年)及两年以上缴纳社保证明
限价商品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对象为符合政府规定的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及在本市稳定就业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缴纳一定年限社会保险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身个人或夫妻任何一方为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工作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在本市连续居住3年以上并有稳定就业、缴纳一定年限社会保险的无房户;
(三) 单身个人年龄须满23周岁;
(四)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未领取过住房补贴的;
(五)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人均经济收入符合本市公布中等经济收入标准(此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本市人均属无房户或列入政府征收范围,并未享受土地安置,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的;
(七)单身个人或夫妻双方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的;
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此期间确需转让的,由市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确定,回购的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再行出售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限价房交易后,同一申请主体不得再申购限价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