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人社局 | 索引号 | 1eb08b000/2023-00014 |
---|---|---|---|
公开目录 | 职业资格清单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一、事项名称: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二)《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六)《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有关文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四、审批对象:需要经营职业中介业务并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申请,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后,方可开展职业中介业务。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3名以上具备人力资源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参加人力资源市场主管部门或授权人力资源服务社会组织开展的从业人员培训等情况,皆视同为满足该条件。
五、实施机关: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九、受理地点:伊宁市上海路3866号(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科室:人力资源科(414办公室)
十二、申请材料:
(一)提交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政许可申请书;
2.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书。
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二)承诺事项
申请人应承诺具有有效合法的营业执照,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符合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有关规定条件。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书、承诺书。
(二)告知。行政审批部门向申请人告知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告知承诺事项、申请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措施等。
(三)承诺。申请人承诺符合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条件,签署承诺书,自愿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审批。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过申请人自取或邮寄方式颁发、送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四、有效时限:三年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