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人社局 | 索引号 | 1eb08b000/2023-00015 |
---|---|---|---|
公开目录 | 职业资格清单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一、事项名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
(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四、审批对象:需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并具备下列行政许可条件的企业,应当依法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申请,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机关: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收费依据:该事项不收费
七、收费标准:该事项不收费
八、受理方式:申请人向注册地所在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直接提交申请材料。
九、受理地点:伊宁市上海路3866号(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办理科室:人力资源科(414办公室)
十二、申请材料: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网上自行下载);
(二)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公司章程(加盖公章);
(四)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办公场地应提交房产证明,有偿使用的办公场所应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加盖公章)。
(六)已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计划设立的公司法人提供股东大会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窗口提供);
(七)经办人员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八)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加盖公章);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加盖公章);
(九)申请单位诚信声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三、审批流程:经向市局备案后,申请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向申请人制定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四、有效时限:三年
伊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