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记者在伊犁州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是伊犁州关于野生果林资源保护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于2023年6月19日由伊犁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经2023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于11月8日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涵盖了总体要求、保护措施、鼓励利用、目标考核、法律责任、规定条例生效时间等六方面共二十四条内容。
伊犁州野生果林主要集中分布在伊犁河谷新源县、巩留县、霍城县海拔900米—1900米的区域内,面积约26万余亩,具有丰富的生态环境多样性。伊犁州野生果林分布面积广、种类多。新疆野苹果、野杏、野樱桃李、野核桃、野山楂、野欧洲李、天山樱桃等在我国仅分布于新疆,为第三纪孑遗植物。新疆野苹果、新疆野核桃、野扁桃、天山樱桃、准噶尔山楂等已被列为中国优先保护物种名录,是我国具有生物多样性国际意义的优先保护物种。此外,还有多种野生动物、微生物、昆虫等,具有丰富的生物物种多样性。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野生果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增强伊犁州野生果林生态功能,维护野生果林生物多样性,强化野生果林保护、修复和利用提供法律支撑。(记者杜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