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物业协会、房产协会、辖区内各停车场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发改规〔2022〕1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伊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停车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停车需求,经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5年度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伊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火车站停车场、医院停车场、小区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
二、收费标准
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机动车停放管理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幅度不限。
(一)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停车时间不足30分钟(含30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1小时内免收停车服务费。
1.一类地段(人流和机动车密集区域,约占全市辖区面积20%)
白天(9:00-22:00)首小时内收费3元,首小时后每车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其他时段)时段每车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连续停车每日(24小时内)最高限价15元。
2.二类地段(人流和机动车较密集区域,约占全市辖区面积60%)
白天(9:00-22:00)首小时内收费2元,首小时后每车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其他时段)时段每车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连续停车每日(24小时内)最高限价10元。
3.三类地段(一、二类以外的区域,约占全市辖区面积20%)白天(9:00-22:00)首小时内收费1元,首小时后每车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其他时段)时段每车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连续停车每日(24小时内)最高限价6元。
4.白天时段为北京时间早9:00至晚22:00,夜间时段为北京时间晚22:00至次日早9:00。跨时段停车的,跨时段不足1个计时单位的,跨时段部分按照上一时段的收费标准计费,跨时段超过1个计时单位的,白天和夜间分别累计计费。
(二)火车站停车场
白天(9:00-22:00)首小时内收费3元,首小时后每车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夜间(其他时段)时段每车每30分钟收费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连续停车每日(24小时内)最高限价30元。
(三)医院停车场
对就诊、急诊、复诊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当日检查、治疗、医药等有效凭证,免收固定一辆车4小时的停车费;对住院患者(或者为患者服务)车辆凭住院相关凭证,免收住院期间的停车费;超出上述时间按照同类地段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停车首小时后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同时对就诊、急诊、复诊(为患者服务)车辆停车费实行每日最高限价,一类地段12元/车、二类地段8元/车、三类地段4元/车。其他社会车辆按照同类地段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车位的场地占用费、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1.小区地面停车场(包含用地红线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场地占用费:按照《伊犁州直属县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及相关收费标准》(伊州发改医价〔201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1)小车(7座以内,含7座)4元/车/日,90元/月;大车(7座以上或载重2吨以上)10元/日。
(2)临时进入小区的车辆1小时(包括1小时)之内不收费,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收取0.5元的场地占用费(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费,最多不超过10元<24小时之内>,超过24小时,按此标准以此类推)。
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普通住宅小区地面停车场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占用费的收费标准和免费时段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普通住宅小区建筑红线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占用全体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场地的车位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收入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
2.物业小区配套建设(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人民防空管理办公室核准手续)的地下停车位(库)租赁费。
(1)小区业主停车6元/车/日,包月150元/车/月,地下停车位(库)的租赁费中已包含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重复收取。
(2)外来车辆1小时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1小时后每30分钟收费0.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24小时内10元封顶。
(3)业主拥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库)物业综合服务费400元/辆/年。开发商配建的地下车位(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使用。
(4)连续停车达到最高限价的,按最高限价计费;连续停放跨日的,每一自然日计收一次停放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
三、免收停车费的相关车辆
(一)各类停车设施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有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
(三)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规定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车辆。
四、地段类别划分
地段类别划分按照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制定的区域划分方案执行(详见附件2)。
五、相关要求
(一)政府指导价为最高限价,各停车场经营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下浮和延长免费停车时长。
(二)各停车场管理经营主体应遵循明码标价规定,按照《伊宁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在停车场的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均应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停车场电子计费系统的调整工作,按照政策要求落实到位。
(三)加大监督违法处置。市发改委、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停车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停车场违规操作、超标准收费的行为,由市城市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职责范围依法予以查处。
六、执行时间
2025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
附件:
1.伊宁市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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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伊宁市停车场地段分类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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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伊宁市城市管理局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