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国资局 索引号 6f0644421/2023-00349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文号 伊市政办规〔2023〕28号
日期 2023-10-26 17:10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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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伊宁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边合区管委会、南岸新镇筹备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委、办、局:

《伊宁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经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2023年度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3年10月26日

伊宁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监管企业投资项目的规范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及《自治区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伊宁市监管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伊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代表伊宁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主要是指监管企业在境内外从事的生产经营类投资,包括建设性投资、更新性投资、追加性投资、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流动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对内投资与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分为经营性投资、非经营性投资及准经营性投资。经营性投资指具有较好的经营收益,通过企业的有效运营,使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大过营运所需要的成本,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并具有较稳定的利润收益的投资项目;非经营性投资是指以实现社会目标和环境目标,为社会公众提供产品和服务及由政府购买服务的非盈利性投资项目,具体指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投资项目;准经营性投资是指竞争性基础设施项目和竞争性公益项目。具有可以收回部分投资、保本或微利经营,但建设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回收期长或者具有垄断性特点,单靠市场机制难以达到投入与收益相平衡的项目。

第五条凡监管企业所投资事项属于非经营性项目的,应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行业部门相关工作规则办理立项手续。应当明确签订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协议,明确资金支付方式,做好相关保障措施。

第六条凡监管企业所投资事项属于准经营性项目,应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根据行业部门相关工作规则办理立项手续。同时监管企业应当做好项目资金平衡方案。

第七条国资局应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投资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监管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八条国资局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监管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监管企业应当谨慎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监管企业投资应当服务自治州及伊宁市经济布局和结构性调整发展规划,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遵循价值创造理念,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高负债形成风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监管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董事会是投资决策机构,应对投资行为进行集中管控。监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本企业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向出资人及国资局备案。投资管理制度发生调整和变化的,应在调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及国资局进行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国资局及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十三条以下为禁止类投资项目清单,监管企业不得设立、实施或以其他方式进行: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的投资项目。

(三)不符合伊宁市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投资项目。

(四)不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资项目。

(五)未明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方式和相关责任人的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监管企业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申报主责主业,国资局根据监管要求确认监管企业主责及主业、非主业比例并予以公布。

监管企业的主责主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自治州、伊宁市国有经济布局,同时具有竞争优势、增长潜力和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主责主业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对一些产业延伸链长,多元化发展的大企业、大集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主责主业确认后保持相对稳定,并适时动态调整。主责主业申报及调整工作于每年2月25日前完成,凡未在此阶段完成主责主业申报及调整的当年不再办理。

第十五条国资局应当建立完善投资监督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督职能,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

第十六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其中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相适应。年度投资计划应包含监管企业和下属企业的投资活动。

第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25日前将经本企业党委会前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出资人及国资局。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是否存在推高企业资产负债率的情况);

(三)投资结构分析;(若为对外合作投资项目,需包括合资合作方基本情况);

(四)投资资金来源(需要提供正式书面材料);

(五)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基本介绍、市场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分析、投资回报率及回收期、盈利能力等内容);

(六)国资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监管企业单个投资额度400万元以上的均要编入投资计划中上报国资局。国资局依据监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初步核准,再上报市人民政府审议,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由国资局向监管企业出具备案回复。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投资计划,国资局在收到投资计划报告的15个工作日内,有权向有关监管企业反馈书面意见,监管企业应根据国资局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后再上报。监管企业投资计划在国资局备案通过后,国资局不再对监管企业单个投资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监管企业应当加强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和严谨性,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实施力度。年度投资计划备案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出资人及国资局进行调整备案,年度投资计划调整原则上仅限一次。

第二十条以下为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清单,监管企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视项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项目专题论证会,对存在缺陷和风险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专题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投资。

(一)出资额占监管企业净资产20%(含20%)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项目。

(三)与非国有企业或自然人合资合作(包括设立、收购、并购、重组等)出资额超过400万元(含400万元)的投资项目。

(四)境外投资项目。

第二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履行出资人核准备案程序。有必要时,监管企业需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论证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供监管企业再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境外投资项目在完成出资人初步审核程序后,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完善前期资料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管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已确认的主业、非主业投资比例及鼓励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必须开展适格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四章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资局对企业实施中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第二十五条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自身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监管企业应及时向国资局书面报告,并提交企业相关决策文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出现问题的类型、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及建议。

1.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将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违约,出现严重损害企业利益情况的;

4.投资亏损超过投资总额20%(含20%)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监管企业应当按照国资局要求,分别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终了次月10日前将季度投资完成情况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国资局。季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监管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对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应启动中(终)止或退出机制。监管企业因重大投资项目再决策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国资局。

第五章投资事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管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

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报国资局。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2.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3.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4.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5.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条监管企业应当开展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监管企业应当每年选择部分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效益,总结投资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局对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

第六章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管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风控方案制定,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三十三条监管企业要加强投资风险管理,要结合投资风险预警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将评价结果报告出资人。并按照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四条监管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监管企业股权类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前应当提前制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列入资产负债率重点关注和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监管企业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的负债水平。

第七章投资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监管企业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伊宁市本级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委托监管企业的投资可适用该管理办法进行

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资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