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索引号 | b1415e000/2025-0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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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交通出行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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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伊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了《伊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制定相关情况进行公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决策依据
1.《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
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22〕2号)
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网信办秘书局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2〕6 号)
5.《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
6.《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1068-2016)
7.《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3〕23 号)
二、起草说明
该《办法》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及参考《乌鲁木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办法》起草后首先由交通运输局党组及中层干部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后又征求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伊宁市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伊犁州通信管理局、伊犁州中国人民银行、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伊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及建议,根据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及建议对《办法》进行重新修改。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总则、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服务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个部分四十八条。
1.明确了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定义和范围,包括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2.规定了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等。
3.设定了车辆和驾驶员的准入条件,包括车辆的安全性能、环保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及驾驶员的资格条件、培训要求等。
4.规范了经营服务行为,包括明码标价、提供发票、保障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22日。
意见建议反馈渠道:
1.通讯地址:新疆伊宁市伊犁河路304号(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2.电子邮箱:1605573998@qq.com
3.联系电话:0999-8033636
4.联系人:汪志军 13709991215
附件:伊宁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