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索引号 | 3c591b000/2025-000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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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医疗卫生服务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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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效率,根据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监督二发〔2025〕12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8〕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伊宁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许可承诺制:适用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公共场所:
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游泳场所;沐浴场所(浴室、足浴、温泉等);美容美发场所;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其他需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
(二)备案制:以下公共场所由卫生许可改为备案管理:
商场(店)、书店;公共交通等候室;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其他风险较低、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保障卫生安全的场所(具体以自治区卫健委公布的目录为准)。
二、办理方式
(一)许可承诺制:
1、经营者需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场所平面图、卫生设施配置说明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经形式审查合格后,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卫生监督机构将在发证后60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并予以公示。
(二)备案制:
1、经营者应在开业前30日内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完成备案,提交备案表、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材料。
2、备案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卫生监督机构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政策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伊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核准。
1、通过许可承诺制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免收行政许可工本费。
2、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办理公共场所卫生备案的,不收取任何备案费用。
3、特此明确,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此项行政许可与备案管理中,均实行“零收费”政策。
三、监管要求
1、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卫生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公共场所符合卫生标准。
2、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或备案的,依法撤销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未备案或未取得许可擅自经营的,依法查处。
3、卫生监督机构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结果。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伊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2025年9月1日
附件: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承诺书》(样本)
2、《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表》(样本)
3、自治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平台操作指南
(注:附件可通过伊宁市疾控中心公众号下载或政务服务大厅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