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水利局 | 索引号 | 6f0644421/2024-00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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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公告公示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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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0日,接伊宁市纪委移送问题线索函(伊市纪案移[2024]78号)伊宁市水利局执法科于7月14日,对当事人石吉海、吴东进行询问谈话,对涉案人员石吉海和吴东开展立案调查。经核查,石吉海于2023年10月15日起,在实施项目基坑开挖过程中,将所挖出来的砂石料大部分用于基础回填和防洪堤堤身填筑,多余砂石料甩方至河岸边,村委会提出要在河岸边种树,为做好河岸土地平整石吉海擅自做主将多余砂石料共227车转卖吴东用于冲抵吴东向该项目拉运的鹅卵石材料款以及废方清运费。
经过核算石吉海227车以每车350元的价格向吴东抵账79450元,吴东以每车650元的价格将砂石料销售至市内各工地,赚取差价100元,获取违法所得22700元。石吉海和吴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33条之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2条:“开采量在五十立方米属情节较重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伊宁市水利局作出:对石吉海处三千元罚款,追缴违法所得79450元;吴东追缴违法所得227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程序执行。
伊宁市水利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