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水利局 索引号 MB0935834/2026-00018
公开目录 职能机构 文号
日期 2026-06-22 19:06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水利局承接调整行政职权情况公示

伊宁市水利局承接调整行政职权共129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处罚103项、行政强制15项、行政检查2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分述如下:

行政许可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2、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行政处罚

1、对侵占、毁坏水工程设施等有关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等行为的处罚;

2、对向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倾倒垃圾的处罚;

3、对擅自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或者擅自凿井的处罚;

4、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处罚;

5、对蓄滞洪区内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等行为的处罚;

7、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的处罚;

8、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9、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处罚;

10、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1、对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2、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3、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4、对水利领域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15、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6、对水利领域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7、对水利领域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8、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19、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0、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等行为的处罚;

21、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22、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处罚;

23、对水利领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24、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25、对水利领域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26、对水利领域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处罚;

27、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处罚;

28、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企业使用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勘察仪器、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29、对水利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等行为的处罚;

30、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等行为的处罚;

31、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2、对水利领域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33、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4、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35、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36、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37、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38、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39、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行为的处罚;

40、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41、对水利领域违反员工宿舍和安全出口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42、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43、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4、对水利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45、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46、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47、对水利领域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行为的处罚;

48、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9、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50、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51、对水利领域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52、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53、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处罚;

54、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处罚;

55、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56、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57、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58、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59、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60、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61、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行为的处罚;

62、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行为的处罚;

63、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64、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行为的处罚;

65、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66、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67、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68、对水利领域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等行为的处罚;

69、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70、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处罚;

71、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行为的处罚;

72、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73、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规定的处罚;

74、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行为的处罚;

75、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等行为的处罚;

76、对水利领域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77、对水利领域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78、对水利领域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处罚;

79、对水利领域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80、对水利领域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81、对水利领域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82、对水利领域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83、对水利领域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84、对水利领域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85、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处罚;

86、对水利领域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87、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88、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89、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处罚;

90、对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91、对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处罚;

92、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处罚;

93、对在河道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处罚;

94、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95、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96、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97、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98、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的处罚;

99、对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未回收利用的处罚;

100、对农村供水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101、对水利领域侵占、损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及其设施、设备,或者干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正常运行的处罚;

102、对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等行为的处罚;

103、对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强制:

1、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且逾期不拆除、不封闭的取水工程、设施的拆除、封闭;

2、对逾期不拆除擅自设立的水文测站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拆除;

3、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代为清理;

4、对开展行政检查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对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的查封、扣押;

5、在紧急防汛期对逾期不清除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的强行清除;

6、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

7、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的水工程,或者建设的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的跨河管道、电缆的强行拆除;

8、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强制;

9、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的强制;

10、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的强制;

11、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强制;

12、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强制;

13、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强制;

14、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强制;

15、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强制。

行政检查:

1对从事或影响水文活动的单位的检查;

2、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其他行政权力: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2、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备案;

3、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

4、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备案;

5、必需的临时应急取(排)水备案;

6、对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管理;

7、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手续。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