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水利局 索引号 MB0935834/2026-00015
公开目录 水利业务工作 文号
日期 2026-06-18 19:06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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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河湖长职责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要求,各级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组织实施联防联控;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一)各级总河(湖)长。自治区、地、县、乡级总河(湖)长是其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统筹部署、协调、督促、考核本区域河湖管理保护工作。针对辖区内河湖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护工作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周期性综合治理方案、河湖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以及河湖治理保护的综合性政策,研究审议河湖长制落实和河湖管理保护方面的重要制度、规划以及行动等;对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进行总体安排部署,组织开展重点河湖常规巡查与专项巡查,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部署组织辖区内河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考核问责;承办上级总河(湖)长和河湖长交办事项。

(二)自治区、地、县级河湖长。河湖最高层级的河湖长是所负责河湖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责任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加强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协调解决责任河湖管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审定并组织实施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推动建立责任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区域间及本级有关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明确跨行政区、跨兵地河湖的管理和保护责任,组织开展责任河湖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协调和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责任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规划,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湖段长履职情况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导考核;承办同级总河(湖)长和上级河湖长交办事项。副河湖长配合相应的河湖长开展工作,履行以上河湖长职责,完成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地、县级河湖段长在河湖最高层级的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落实各项河湖长制工作部署要求,主动担当履职,加强对责任河湖段进行巡查,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段治理和保护的重大问题,开展责任河湖段专项治理工作和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落实上级河湖长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乡、村级河湖长。乡级河湖长、河湖段长按照有关河湖长制工作部署要求,落实“一河(湖)一策”、专项整治方案分配的工作任务;加强对责任河湖进行巡查,做到责任河段全覆盖,对巡查或其他途径发现的向河湖内排污、倾倒垃圾、侵占河道、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组织整治;督促加强农村河湖环境源头治理,加强河湖管护宣传教育,倡导群众自觉维护河湖环境;承办乡级总河(湖)长、上级河湖长、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交办事项。

村级河湖长,主要负责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组织订立河湖保护的村规民约,按河湖巡查制度对责任河湖段进行巡查,对发现村(居)民擅自侵占河湖、向河湖倾倒垃圾、污废水等行为要及时处理;对非村(居)民进行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劝阻、制止,制止不了的及时向乡级河湖长或县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

地、县、乡级河湖长、河湖段长对巡查调研、上级交办、下级上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问题以及突发事件要主动跟进,及时处理;无法协调解决或属于上级管理权限内的,要及时向本级总河(湖)长或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告。

按照兵地统一、统筹推进河湖长制的工作要求,在自治区、地、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兵团各级总河(湖)长在其同级辖区内,兵团各级河湖长、河湖段长在其责任河湖、河湖段,履行相应河湖长职责。

监督电话:0999-8359808(伊宁市水利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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