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水利局 | 索引号 | MB0935834/2025-00005 |
---|---|---|---|
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日期 |
|
主题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根据伊宁市纪委移交线索,2021年9月底,湖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葛某安排3辆渣土车1台挖机在伊犁河人行桥区域盗挖河道内砂石料100余车共计2000立方米用于施工道路铺路用料。2025年3月3日,伊宁市水利局对葛某立案调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的作业范围和方式采砂、取土、采石、淘金的,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恢复河道原状外,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2025年3月11日伊宁市水利局对葛某处3000元(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法所得上缴伊宁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