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水利局 | 索引号 | MB0935834/2025-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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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综合监管和检查执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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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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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强化农林开发等生产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要求划定伊宁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伊宁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为25度以上陡坡地且位于耕地保护红线外的土地,全区划定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2370.57公顷,均位于巴彦岱镇。具体分布范围和面积见附表及附图。
二、禁止在划定的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在此范围内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我市禁止开垦陡坡地范围内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伊宁市禁止开垦陡坡地面积统计表
2.伊宁市禁止开垦陡坡地图斑分布图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