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公安局 | 索引号 | 41f618000/2024-0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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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工信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目标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旨在通过加强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广大市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违法行为,压降交通事故发生率,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
从即日起,整治行动将在全市范围内常态化开展,涉及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
三、整治重点
1、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2、使用伪造、变造、遮污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行驶的;
4、未按规定购买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
5、驾驶改装、拼装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6、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飙车炸街、追逐竞驶的;
7、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8、骑乘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9、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
10、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逆行、闯红灯、违法载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随意穿插变道、载物超长超宽超重的;
11、不按照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将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随意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的;
12、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1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措施
1、对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2、对典型违法行为和案例,将通过伊宁公安微信公众号、伊宁市融媒体中心、伊犁州融媒体中心等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曝光;
3、对拒绝、对抗和阻碍公安交警执行职务、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宁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