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索引号 | 41f618000/2025-00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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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关于车辆牌证作废的公告,涉及的车主请查收!
关于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一)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后,未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三)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时未交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
现将伊宁市符合上述条件的重中型半挂车、重中型货车车辆信息予以公布。
附件:伊宁市重中型挂车、货车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车辆明细
撰稿人:严刚成,编辑:范静,审核:乾龙
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