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 索引号 | 41f618000/2026-0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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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训练路线管理,保障道路驾驶技能训练路线的安全和道路畅通,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伊宁市辖区实际训练需求,对科目三训练路线整体进行调整,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伊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就伊宁市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训练路线、训练时间等相关内容及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训练路线
线路1:起点(伊宁园区惠宁路最南侧)→伊宁园区新源街向西行驶→伊宁园区广仁路路口向北行驶→行驶至离伊宁大街500米处掉头原路返回终点(起点)。
线路2:起点(伊宁园区惠宁路最南侧)→伊宁园区新源街向西行驶→伊宁园区瞻德路路口向北行驶→行驶至离伊宁大街500米处掉头原路返回终点(起点)。
线路3:起点(伊宁园区惠宁路最南侧)→伊宁园区新源街向西行驶→伊宁园区瞻德路路口向西500米处掉头原路返回终点(起点)。

二、车型范围
以上训练路线仅限于伊宁市辖区各驾校C1、C2(C5)车型,其他车型禁止在以上训练路线开展训练。
三、练车时间
夏季练车时间为8:00-22:00,冬季练车时间为10:00-20:00。如遇恶劣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开展训练,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时间为准。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的;(二)未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放置、粘贴学车专用标识的;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符合规定的机动车的;(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指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第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学习驾驶证明的;(二)没有教练员或者随车指导人员的;(三)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随车指导的。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五、法律责任
1.教练车严禁在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路线或指定线路以外的路段开展训练,对私自在考试路线或指定线路以外的路段开展训练的教练车、教练员及所属驾驶培训机构,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伊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2.教练车在指定训练路线开展训练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速慢行、确保交通安全、对不按照指定训练路线、教练员及所属驾驶培训机构,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伊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3.教练车在道路训练时,按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指定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教练员需随身携带所属驾校的工作证,开展培训时遵守“一车一人”,除教练员外不允许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参与培训。
4.其他违反训练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伊宁市交通运输管理局将对相关教练车、教练员及所属驾驶培训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