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公安局 | 索引号 | 6f0644421/2026-0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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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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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文明交通建设,切实整治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超速行驶、随意变道、闯红灯、违法停车等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有效弥补路面执法监管盲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道路交通治理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辖区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伊宁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核查及奖励工作。凡在本市范围内参与交通活动的全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交通违法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覆盖城市道路、主次干道、支路、街巷、广场、居民区道路、园区道路、停车场等全部公共通行区域内的各类交通行为。
第二章举报奖励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范围
结合伊宁市交通实际,重点对以下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1)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
(2)驾驶机动车飙车炸街、非法改装等影响道路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3)客运车辆、面包车超员,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农村地区重点违法行为;
(4)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第五条举报有效条件
(1)举报人需为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且能对自身取证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进行自我保护;
(2)举报线索需事先未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掌握,或未被其他举报人举报;
(3)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清晰、完整,包含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违法过程等关键要素,可直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4)举报方式符合规定渠道,无弄虚作假、恶意举报等情形。
第六条不予奖励情形
(1)匿名举报且无法验证举报人身份信息的;
(2)举报线索经调查无法认定违法行为的;
(3)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执法机关发现、正在查处或已被他人先举报的;
(4)通过违法方式(如行驶中手持拍摄、进入管控区域拍摄)取得的证据材料;
(5)交通违法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举报,或公安民警、辅警及其他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的;
(6)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领取奖励的。
第三章举报渠道与证据标准
第七条举报渠道设置
构建“线上+线下”多元举报矩阵,确保群众举报便捷高效:
(1)线上渠道:“伊宁公安”微信公众号随手拍;
(2)线下渠道:122报警电话、交通管理大队违法处理窗口。
第八条证据材料标准
为确保举报线索有效、可直接用于执法,明确以下证据要求:
(1)照片/视频必须清晰包含:违法车辆号牌、违法时间、违法地点、完整违法过程;
(2)视频时长不少于5秒,无剪辑、拼接、滤镜修改,完整呈现违法前、违法中、违法后三个阶段;
(3)拍摄画面包含道路标识、地标、环境佐证地点;
(4)必须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举报,超时不予受理;
(5)同一违法行为仅奖励最先有效举报者,多人重复举报同一线索的,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
(6)严禁通过追逐、拦截、攀爬、进入机动车道等危险、违法方式取证,鼓励群众在安全区域(如路边、静止车内)拍摄;
(7)不得使用网图、旧图、跨区域图片举报。
第四章奖励标准与兑现流程
第九条分级奖励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实行“分类分级、梯度奖励”,参考标准如下:
(1)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飙车炸街、非法改装、无证驾驶、肇事逃逸等)300元/起重大肇事逃逸线索,可根据线索价值追加奖励;
(2)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驾驶无牌机动车,客运车辆、面包车超员,载货汽车违法载人等)100元/起,单次举报多人多车违法的,按单起标准累计计算;
(3)一般不文明交通行为(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随意变道加塞、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10元/起单月同一举报人奖励上限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奖励兑现流程
(1)线索受理:公安交管部门在接到举报线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登记,并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2)核查处置:对受理的线索,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据审核、违法认定、行政处罚等工作;
(3)通知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4)奖励发放:举报人可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现场领取等方式兑现奖励,逾期30日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5)台账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台账,详细记录线索受理、核查、处罚、奖励发放全过程,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可追溯。
第五章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统筹拨付,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六章举报人保护
第十二条举报人信息保护
(1)严格落实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实行加密管理,严禁泄露给任何无关单位和个人;
(2)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切实保障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
(3)奖励发放采用匿名化处理,不公开举报人信息,避免举报人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恶意举报、重复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对多次提供虚假线索、恶意举报的举报人,取消其举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以举报为名实施敲诈勒索、追逐拦截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伊宁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另行研究确定续期或调整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