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公安局 索引号 41f618000/2026-0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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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6-08-03 18:08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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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对伊宁市中心城区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伊宁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降低大排量摩托车噪音污染、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公安局牵头起草《关于对伊宁市中心城区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提高决策科学性、民主性,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起草说明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攀升,大排量重型摩托车保有数量逐年大幅增长。其中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因动力强劲、车速快、改装空间大,部分驾驶人存在夜间超速行驶、追逐竞驶、改装排气炸街等违法行为。此类违法行为产生的高频噪音、超速行驶隐患,严重扰乱城区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引发大量市民通过12345政务热线、信访、网络舆情投诉,同时大幅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给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民生安宁造成极大负面影响。

为切实回应群众关切,有效整治重型摩托车交通乱象、遏制噪声污染、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实际情况,公安局交管部门结合辖区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通行管理通告。

三、主要内容

《关于对伊宁市中心城区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总则明确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分则明确限行区域、限行时段、不受限行豁免车辆及执法处置标准;附则规定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

四、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及反馈渠道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84日起至202693日止,共计31日。

意见反馈渠道: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可通过以下渠道书面、线上反馈修改意见及建议:

(一)线上渠道

1. 电子邮箱:2648242593@qq.com(邮件标题统一标注:限摩通告意见 姓名 联系方式)。

2. 邮寄地址:伊宁市开发区福州路61号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信件统一标注:限摩通告意见 姓名 联系方式)。

(二)线下渠道

现场递交:伊宁市开发区福州路61号伊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五、有关要求

1. 反馈意见请注明修改内容、修改建议及理由,如需附佐证材料可一并提交;

2. 个人反馈请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单位反馈需加盖单位公章;

3. 征求意见截止日后提交的意见,本次不予吸纳,敬请谅解。

六、其他说明

本次收集的全部意见建议,我单位将统一梳理汇总,合理内容吸纳进通告;分歧较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问题,后续将组织召开听证会进一步研讨。意见办理情况将在征求意见结束后统一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伊宁市中心城区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实施限行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伊宁市公安局

202683

附件

关于对伊宁市中心城区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实施限行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加强伊宁市道路交通管理,有效整治重型摩托车交通乱象、遏制噪声污染、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辖区部分道路249CC以上重型摩托车实施限行管理措施,现就相关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遏制大排量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压降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缓解城区道路交通拥堵,消除法非改装、超速行驶、轰鸣扰民等社会治安及交通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辖区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管理实际,制定本通行管理通告。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辖区道路上通行的249CC以上中重型摩托车(含两轮、三轮)

第三条管理原则

坚持依法管控、科学施策、便民利民、疏堵结合的原则,通过划定限行区域、严格执法监督,全面规范摩托车通行秩序。

第二章限行标准

第四条限行区域

新村路以东(含新村路墩买里大街、滨河大道、南环路以北(含南环路、滨河大道)花果山路、兴业路以西(含花果山路、兴业路文苑街、飞机场东街、飞机场街以南(含文苑街、飞机场东街、飞机场街)布拉克路以东(含布拉克路)宁远路以南(含宁远路)形成合围的中心城区。

第五条限行时段

全天24小时常态化限行。

第六条不受限行豁免车辆

执行抢险救灾、治安巡逻、应急救援、公务执勤等执行法定应急公务的摩托车不受上述限行规定限制。

第七条执法处置标准

违反限行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摩托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伊宁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施行情况对本通告禁行范围随时进行调整。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