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 | 7ac266000/2026-00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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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工作目录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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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 伊宁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涉企行政事项和依据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 1 | 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 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参保用人单位和参保的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 3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4 | 医疗保险稽核 | 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 伊宁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频次和上限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科室 | 配合科室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综合业务科 | 待遇保障科、医疗救助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综合业务科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3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综合业务科 | 待遇保障科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4 | 医疗保险稽核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综合业务科 | 待遇保障科、综合业务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伊宁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标准 |
| 1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行为。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部门规章】《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规范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行为。 |
| 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医保费缴纳情况;对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的真实性,查处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案件移送等机制,共同做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规范医疗保障经办业务,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 3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行政法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检查;(二)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六)聘请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七)法律、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
| 4 | 医疗保险稽核 | 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 | 【部门规章】《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约谈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二)暂停或不予拨付费用;(三)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四)要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五)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或者所在部门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六)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保药品费用。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医保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零售药店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零售药店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第三十五条: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的,可按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一)约谈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
| 伊宁市医疗保障局2026年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 |||||||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科室 | 配合科室 | 检查频次上限 |
| 1 | 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的行为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综合科业务科 | 待遇科保障科、综合科业务科、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2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参保单位职工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医保费缴纳情况;对参保人享受医保待遇的真实性,查处欺诈骗保、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
参保用人单位和参加医疗保险的个人 | 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 综合科业务科、待遇科保障科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3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综合科业务科 | 待遇科保障科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
| 4 | 医疗保险稽核 | 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
定点零售药店及民营医疗机构 | 综合科业务科 | 待遇科保障科 | 原则上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特殊情况说明:(一)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二)受行政处罚进入案件调查程序的复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入企,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专项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四)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