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交通运输局 | 索引号 | b1415e000/2026-00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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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交通出行 | 文号 | |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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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一、阿XXX逊·吐尔汗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新伊伊宁市交执运政〔2026〕0023号
姓名:阿XXX逊·吐尔汗
身份证件号:65412119750723XXXX
个人住址:伊宁市塔什库勒克乡XXX号
联系电话:199XXXX4830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2月24日11时35分,伊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兴业路新华医院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阿XXX逊·吐尔汗驾驶新F8XXX4(蓝底白字)骐达牌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客5人,车上共计装载1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塔什库勒克乡承运1个人至伊宁市兴业路新华医院,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目的地(伊宁市兴业路新华医院)后,阿布杜尔逊·吐尔汗向乘客收取20元运费,共计收取运费20元。该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3月2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2026年3月3日本机关召开重大案件会议讨论,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章,并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8项违法程度“一般”,情节与后果“第一次被查处”,处罚种类及幅度“5000元的罚款”,决定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的规定。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8项违法程度“一般”,情节与后果“第一次被查处”,处罚种类及幅度“5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伊宁市红旗路支行,账号1070304375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热XX江·依塔洪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新伊伊宁市交执运政〔2026〕0038号
姓名:热XX江·依塔洪
身份证件号:65240119650811XXXX
个人住址:伊宁市花果山路XXX号
联系电话:198XXXX819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3月03日12时05分,伊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青年街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热黑木江·依塔洪驾驶新F0AZ50(蓝底白字)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客5人,车上共计装载1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伊宁市星光小区南门承运1个人至伊宁市青年街路段,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目的地(伊宁市青年街路段)后,热黑木江·依塔洪向乘客收取5元运费,共计收取运费5元。该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2026年3月23日本机关召开重大案件会议讨论,考虑到当事人第二次违章,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8项违法程度“较重”,情节与后果“第二次被查处”,处罚种类及幅度“8000元的罚款”决定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的规定。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违法程度较重,第二次被查处的,处8000元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伊宁市红旗路支行,账号1070304375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冯X军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新伊伊宁市交执运政〔2026〕0102号
姓名:冯X军
身份证件号:65240119700606XXXX
个人住址:伊宁市翰林华府XX号楼X单元XX室
联系电话:135XXXX0055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4月14日14时24分,伊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伊宁市苹果公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冯大军驾驶新FF25333(绿底黑字)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客5人,车上共计装载1名乘客。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伊宁市解放路伊犁师范大学(本部)-南门承运1个人至伊宁市苹果公园,平台显示运费9.59元。该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驾驶员证》、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4月23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2026年4月24日本机关召开重大案件会议讨论,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章,并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8项违法程度“一般”,情节与后果“第一次被查处”,处罚种类及幅度“5000元的罚款”,决定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的规定。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08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伊宁市红旗路支行,账号1070304375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周X河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号:新伊伊宁市交执运政〔2026〕0126号
姓名:周X河
身份证件号:43032119751109XXXX
个人住址: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布拉克村XXX52号
联系电话:147XXXX7346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05月07日10时46分,伊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伊犁伊宁国际机场-上车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金河驾驶川B845PT(蓝底白字)思皓牌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客7人,车上共计装载1名乘客。经调查,当事人通过滴滴平台接单,从伊犁伊宁国际机场-上车点承运1个人准备前往霍尔果斯市,平台显示运费167.09元。该车机动车行驶证上注明为非营运,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当事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记录。当事人于2026年5月15日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2026年5月22日本机关召开重大案件会议讨论,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章,并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违法程度“一般”,情节与后果“第一次被查处”,处罚种类及幅度“10000元的罚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处罚。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3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伊宁市红旗路支行,账号1070304375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伊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