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伊宁市林业和草原局 | 索引号 | 2d8086000/2023-0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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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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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现行有效 |
为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灾减灾救灾,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发布《伊宁市人民政府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下称“禁火令”)。
一、禁火期
本禁火令自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市所有林地(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生产林地)、草场及野外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禁火内容
1.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禁火区域;严禁在林区、牧区及林区边缘地带野外吸烟、烧马蜂窝、烧火取暖、野炊、点火把照明。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田林网、宜林荒山、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牧区草原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段违规用火;严禁焚烧垃圾、植物秸杆、地边草。
3.扫墓祭祀野外烧香、烧纸、烧蜡烛必须有人看守,做到人离火灭,不留隐患。提倡文明祭扫,大力推广网上祭奠鲜花祭祀、植树祭祀等低碳环保的文明祭祀方式。
4.禁火期间,确需在林区、牧区进行生产用火的,须经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用火的,必须有专人负责。
5.凡违反本禁火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消防报警电话:12119
伊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99-8359550、0999-8359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