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13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4年第3号
日期 2024-02-22 12:02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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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伊犁尼合买吐拉粮油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3号)

2023年1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进行抽样检验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犁尼合买吐拉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5升/桶的二级巴尔酷提纯红花籽油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3年11月1日生产的规格5升/桶的二级巴尔酷提纯红花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13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SBJ23650000830270027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2年11月1日生产的,规格5L/桶的二级巴尔酷提纯红花籽油的酸值项目不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2023年9月17日当事人以3.2元/公斤的价格,从新疆博乐市购进了15000公斤红花籽。2023年11月1日使用上述红花籽共生产质量等级二级、规格5L/桶的巴尔酷提纯红花籽油40桶,销售价70元/桶,货值金额2800元,已销售40桶,红花籽油出油率20%,原料成本2944元,包装材料成本合计80元,当事生产经营涉案产品未获得利润。

根据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伊市市监处罚〔2024〕3号),伊犁尼合买吐拉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处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造成不合格原因是经我厂对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入库出库记录,产品出厂检测报告的分析及对参加生产工作人员的盘查研究分析得出结论是,当时我们厂有生产二级红花籽油和三级红花籽油,贴标签的时候有工作人员不慎给三级红花籽油贴上了二级红花籽油的标签。造成本来按三级标准生产的红花籽油酸值对于二级红花籽油标准来说是超标的,被抽检得出不合格产品。

整改措施:1、第一时间召回不合格产品。2、加强对员工的生产技术规范培训,3、对现有的同类产品进行自检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以对员工进行培训,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操作工艺,对每一批原料进行检验合格后使用并做好记录,对出厂产品批批检。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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