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4-00021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2024年第57号
日期 2024-04-29 18:04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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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监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57号)

(2024年第57号)

近期,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伊宁市乐多惠购日用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2月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NO:2024X-J-SP02931号“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明,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从伊宁市李术荣水果批发店以价格5元/公斤购进香蕉10公斤,并以7元/公斤价格销售,至2024年1月17日全部销售完毕。共计货值70元,获利20元。2024年1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4年2月2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NO:20

24X-J-SP02931号“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伊宁市乐多惠购日用百货超市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工作,如实提供了该批次香蕉的购货凭证、营业执照及食用农产品(追溯)产地证明。伊宁市乐多惠购日用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伊宁市乐多惠购日用百货超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

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可能该食用农产品在种植过程中把控不严使用过量的农药。二是加强从业人员提供食品安全的知识和操作规范。确保经营的食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4月1日,对伊宁市乐多惠购日用百货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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