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5-00038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5-07-17 12:07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等两家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等两家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销售不合格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销售环节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抽取经营的粉条(购进日期2025年4月23日),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于2025年4月20日从伊宁市韩亮蔬菜店购进粉条,共购进了2袋,每袋1公斤,共计2公斤,购进单价5元/袋。主要用于制作黄焖鸡饭时将100克左右的粉条加入黄焖鸡米饭中。截止2025年4月24日上述粉条已销售售完毕。2025年4月24日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5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检验出具结论为:“经抽检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该报告显示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2025年4月20日购进的粉条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的实测值298,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16-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该《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超标的危害主要包括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影响。长期摄入铝残留量超标的食品,最主要的健康风险是铝在体内的蓄积,可能对神经系统(尤其是认知功能)、骨骼系统和肾脏造成损害。虽然铝在日常接触中无处不在,但通过食品添加剂摄入是可控的主要途径。选择食品时注意配料表,控制高铝食品的摄入频率,是降低风险的有效方法。伊宁市米轮黄焖鸡米饭店在购进粉条时已向供货商索要产地检验报告和供货商资质材料,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铝的残留量超标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可能外源性污染:系铅通过受污染的原料(土壤、水、淀粉)、生产设备(含铅金属溶出)、非法添加剂或生产环境(空气、包装)进入粉条产品;二是可能过程控制失效:生产商未能有效控制原料采购、加工过程、设备维护和添加剂使用,导致污染源未被阻断。经营户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一是加强对食品采购进货的货源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字迹清晰明了。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二、伊宁市顿典蔬菜批发中心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04月0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220线以东城东蔬菜水果批发市场水果区13-36号伊宁市顿典蔬菜批发中心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检。2025年05月0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5)伊检测院SP字第114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资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9.4元;二、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农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期间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顿典蔬菜批发中心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5年6月2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