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5-00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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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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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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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二、伊宁市渝小钱汉堡店销售不合格自制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制售环节伊宁市渝小钱汉堡店抽取配制果汁(配制日期2025年9月22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伊宁市渝小钱汉堡店于2022年11月13日取得营业执照后从事餐饮服务至今。当事人于2025年9月22日先是将新鲜柠檬片、金桔柠檬饮料浓浆、纯净水用搅拌棒均匀后倒入磨砂杯中,然后封杯制作完成。杯上标签为“柠檬益菌多”。当天共制售了4杯,销售价12元/杯。2025年9月22日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受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伊宁市渝小钱汉堡店制售的自制饮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3日,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结论为:“经抽检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在收到报告期间伊宁市渝小钱汉堡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在此期间当事人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抽检饮品所使用食品原料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该店铺负责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可能原料配送环节存在疏漏,对金桔柠檬饮料浓浆等食品原料质量检验不够严格;二是可能储存条件不达标,原料储存温度未稳定控制在规定范围。当事人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一是排查库存原料,确保无问题原料继续使用;二是完善原料进货查验双重台账,并留存检验报告;三是规范操作流程,要求操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制作工具每2小时消毒一次并记录,操作台实时清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