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5-00078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5-11-13 11:11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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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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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销售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监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水弦冷饮店销售不合格果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制售环节伊宁市水弦冷饮店抽取配制饮品(配制日期2025年9月24日),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伊宁市水弦冷饮店于2024年3月22日获得“茶主张”品牌的授权使用书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至2027年3月21日。当事人于2025年9月24日先是将新鲜柠檬挤出柠檬汁放在杯子里,再将用纯净水稀释的果蜜(由茶主张总公司统一配送,桶装,有标签标识)倒入杯中,就可制作完毕。当天制售了7杯,销售价4元/杯。奶茶是用总公司统一配送的红茶(由茶主张总公司统一配送,袋装,有标签标识)进行煮茶,过滤出来后,把奶茶伴侣(由茶主张总公司统一配送,袋装,有标签标识)倒进去,制作成红茶底的奶茶备用,原味奶茶就是将备用红茶里面放入果糖(由茶主张总公司统一配送,桶装,有标签标识)就可制作完毕,当天制售了4杯,销售价7元/杯。2025年9月24日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对伊宁市水弦冷饮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3日,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结论为:“经抽检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期间伊宁市水弦冷饮店对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并提供了抽检饮品所使用原料的进货资质材料含出厂检验报告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该店铺负责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可能原料配送环节存在疏漏,对果蜜、果糖、奶茶伴侣、红茶等原料质量检验不够严格;二是可能储存条件不达标,原料储存温度未稳定控制在规定范围。经营户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一是排查库存原料,确保无问题原料继续使用;二是完善原料进货查验双重台账,并留存检验报告;三是规范操作流程,要求操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手套,制作工具每2小时消毒一次并记录,操作台实时清洁。
二、伊宁市崇嗳食品超市销售不合格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销售环节伊宁市崇嗳食品超市抽取经营的辣椒(购进日期2025年10月13日),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伊宁市崇嗳食品超市于2025年10月13日从伊宁市九鼎农贸市场“伊宁市高仕松蔬菜店”购进1箱辣椒(10公斤/箱),当日该购进批次的辣椒销售完毕。2025年10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辣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31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检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实提供了该批次辣椒的进货付款凭证、进货单、供货商营业执照及农产品农药残毒检测结果通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该店铺负责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原因包括:辣椒在种植过程中可能:一、违规使用农药;二、用药剂量或者频次超标;三、未遵守安全间隔期,农药在甜瓜体内未充分降解。经营户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一是加强对蔬菜水果采购进货的货源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字迹清晰明了。二是加强超市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蔬菜水果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超市内食品、蔬菜、水果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三、伊宁市原鲜态生鲜超市销售不合格甜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承检机构在制售环节伊宁市原鲜态生鲜超市抽取经营的甜瓜(购进日期2025年8月28日),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经核查,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从伊宁市九鼎农贸市场水果区某流动摊位购进6个甜瓜,至2025年9月23日,该购进批次的甜瓜已销售完。2025年8月2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宁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甜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9月19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检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如实提供了该批次甜瓜的进货付款凭证。2025年10月30日,当事人提供了批发户姓名联系电话、本市瓜农联系电话、农产品进入伊宁市九鼎农贸市场以流动摊位的日销方式进行批发的流程步骤及佐证图片,并提供了进货情况说明及整改情况。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该店铺负责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情形。
    (三)原因排查及经营户整改情况: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主要原因可能是瓜农在种植过程中:一、违规使用农药;二、用药剂量或者频次超标;三、未遵守安全间隔期,农药在甜瓜体内未充分降解。经营户积极采取了以下措施予以整改:一是加强对蔬菜水果采购进货的货源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检验报告,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字迹清晰明了。二是加强超市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蔬菜水果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超市内食品、蔬菜、水果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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