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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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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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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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满旺副食品零售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天山街菜市场4-11-141号的伊宁市满旺副食品零售店所销售的玉米淀粉进行了抽检。经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满旺副食品零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食品时把关不严。现该商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伊宁市尕赛水产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3日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西路301号润宇农贸市场b-37号商铺的伊宁市尕赛水产品店当日销售的黑鱼进行了抽检。经检测,“甲氧苄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尕赛水产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食品时把关不严。现该商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伊宁市君早惠商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对位于伊宁市工人街102-2号的伊宁市君早惠商行所销售的阿斯特拉牌经典酱油进行了抽检,2025年12月24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NO:食专2025-12-120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产品质量明示指标,GB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油》要求,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已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君早惠商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食品时把关不严。现该商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四、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路79号的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时销售的红薯粉条进行抽检。2025年12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编号为NO:A2250913512108024C号红薯粉条的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其检验结果为:
(二)定性及处罚:新疆万力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食品时把关不严。现该商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五、伊宁市果味妙果蔬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对位于伊宁市浙江路366号大业领地3.5号楼113室的伊宁市果味妙果蔬店当日销售的手擀粉(红薯粉条)进行了抽检,2026年1月15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SCLJ02202520540号手擀粉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果味妙果蔬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食品时把关不严。现该商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六、赵爱欣民间香卤肉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对位于伊宁市天山街菜市场彩钢房14号的伊宁市赵爱欣民间香卤肉店当日制作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进行了抽检,2025年12月29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250913512109009C号油炸花生米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赵爱欣民间香卤肉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
2、罚款2000元整(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自己把关不严。现该商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