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10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3-03 16:03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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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八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鲜气满满超市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恒大雅苑综合楼1层-105商铺伊宁市鲜气满满超市经营的“手擀粉”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元;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及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元;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对购进的“手擀粉”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取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供货商资质等,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台账,伊宁市伊宁市鲜气满满超市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1月2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加强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美丽巴格辣子鸡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新华西路33号宝地一期高层商住楼1层103号伊宁市美丽巴格辣子鸡店经营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茶杯”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2月3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NO:SCLJ0220252058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其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的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使用餐饮具清洗设备和清洗消毒用品,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没有细致地冲洗干净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造成洗涤剂残留,致使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茶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构成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伊宁市美丽巴格辣子鸡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1月2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伊宁市凯滋来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新滨河路怡安家园2号商业楼1层108-109号商铺伊宁市凯滋来餐饮店经营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面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2月3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NO:SCLJ0220252060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其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的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人员更换频繁,未按要求使用餐饮具清洗设备和清洗消毒用品,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没有细致地冲洗干净造成洗涤剂残留,致使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构成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伊宁市凯滋来餐饮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1月2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伊宁市娅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南环路858号四美·城南壹号C3栋伊宁市娅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中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小碗”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12月3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了NO:SCLJ02202520547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其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期间,对餐具的清洗人员培训不到位,未按要求使用餐饮具清洗设备和清洗消毒用品,对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操作不规范,没有细致地冲洗干净造成洗涤剂残留,致使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构成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的违法行为。娅苒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1月2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五、伊宁市山东路塞小捞火锅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一)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上海路2699号万容广场商业综合体一层L108号商铺、二层AB座北侧的伊宁市山东路塞小捞火锅店自行消毒的餐具中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3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SCLJ02202520503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原因是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洗,该店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六、伊宁市御膳缘餐厅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

(一)案情简介:2025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山东路1500号梦想家园3号商铺103室的伊宁市御膳缘餐厅自行消毒的餐具中的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2月31日,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SCLJ02202520511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餐具,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的原因是员工在清洗餐具时,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清洗,该店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七、伊宁市陈许鑫商行经营不合格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喀尔墩乡城东市场1-A005号房商铺伊宁市陈许鑫商行经营的“新沅老酒”进行了抽检。2025年12月25日,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编号为№:4425016326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新沅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提供有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明细表,被抽检产品“新沅老酒”的供货者信息、进货票据和产品出厂合格检验证明文件,已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并没收涉案“新沅老酒”(规格:500ml/盒,43%vol;生产日期及批次2023-12-12,231101)2盒。

(三)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伊宁市陈许鑫商行对以上问题及时整改,并在后期及时监督,按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合法经营。今后将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以高度责任感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细致进行每一项工序,为长期、持续地销售优质产品打下了坚实基础。伊宁市陈许鑫商行将抱着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及相关单位对伊宁市陈许鑫商行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

八、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生产不合格原味酸奶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工作中,委托方承检机构中检科(上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抽取2025年12月18日生产的180g/杯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经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302-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调查,2025年12月18日当事人生产了1830杯,180g/杯阿纳迪雅儿原味酸奶,销售了355杯,召回了1475杯,销售价格2元/杯,违法所得710元,共计货值金额:3660元。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10元(柒佰壹拾元);

2、处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生产车间空调存在以下问题:1、维护保养缺位: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长期未进行专业清理疏通,管内积聚灰尘、絮状物及冷凝水杂质,造成管道堵塞,冷凝水无法正常排出,从出风口和管道接头处溢出;2、设备部件老化与安装缺陷:部分空调机组使用年限较长,管道密封圈老化破损,接头密封不严;同时,冷凝水盘固定支架松动导致水盘倾斜,进一步加剧了冷凝水外漏情况;3、温湿度调控失衡:包装车间设定湿度为50%-65%RH,空调出风口温度与车间环境温差过大,导致出风口表面结露严重,滴落至地面形成积水。针对以上问题,伊宁市阿纳迪雅儿酸奶厂作出以下整改:1、彻底解决包装车间空调漏水问题,确保空调机组运行稳定无渗漏,车间环境湿度恢复至 50%-65%RH 的标准范围,保持生产区域干燥洁净;2、全面消除霉菌污染隐患,实现车间环境空气、设备接触面、包装材料及成品霉菌指标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杜绝同类质量问题再次发生;3、建立健全生产环境及产品质量长效管控机制,通过完善制度、强化培训、严格考核,确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4、加强员工培训及管理,提高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督促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及时检查食品加工设施设备,完善各类记录。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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