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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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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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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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布拉克村余凤仙米粉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布拉克村余凤仙米粉加工厂生产的300g/袋尕巴郎手擀粉(粉丝粉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调查,2025年12月14日当事人生产了30袋,300克/袋尕巴郎手擀粉(粉丝粉条),销售了30袋,召回了0袋,销售价格1.5元/袋,违法所得45元。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布拉克村余凤仙米粉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5元(肆拾伍元);
二、处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因生产技术员工有事请假,其他员工生产过程操作不当导致产品出现问题,伊宁市达达木图镇布拉克村余凤仙米粉加工厂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1月28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生产,加强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阿不都萨拉穆黑孜木植物油加工厂生产不合格纯胡麻籽油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检科(上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阿不都萨拉穆黑孜木植物油加工厂生产的5L/瓶萨拉穆纯胡麻籽油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1月12日,中检科(上海)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NO:SHF25G0035257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调查,2025年07月15日当事人生产了200公斤,40桶萨拉穆纯胡麻籽油,销售了34桶,召回了6桶,销售价格80元/桶,违法所得2720元。共计货值金额:32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6桶5L/瓶萨拉穆纯胡麻籽油;
二、没收违法所得2720元(贰仟柒佰贰拾元);
三、处罚款7000元(染仟元整)。
(三)企业原因分析和整改情况:经排查,不合格原因主要集中于生产环节,因设备温控系统瞬时波动和操作不当,导致物料局部受热温度过高,从而产生了苯并[a]芘。阿不都萨拉穆黑孜木植物油加工厂已立即着手实施具体措施,已对相关生产设备,特别是加热和压榨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检修与校准,确保温控系统精确可靠。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