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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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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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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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边境经济合作区梅宏蔬菜店经营不合格的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梅宏蔬菜店销售的山药和螺丝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1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山药抽检检验报告,NO:2610903198:“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咪鲜胺锰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日出具螺丝椒检验报告,NO:2610903249:“经抽样检验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7.2元(陆拾柒元二角);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山药和螺丝椒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超量、超范围或未遵守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该店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及农产品检验报告。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梅宏蔬菜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二、伊宁市努尔麦麦提糖果厂生产不合格冰糖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伊宁市努尔麦麦提糖果厂2026年1月24日生产的,5.8公斤/箱努里冰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3月2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2610904474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经查,2026年01月24日当事人生产了50箱,5.8公斤/箱努里冰糖,销售了50箱,其中召回了45箱,销售价格35元/箱,当事人未能提供5.8公斤/箱努里冰糖成本核算清单和利润所得清单,违法所得175元。共计货值金额:17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5元(壹佰染拾伍元);
2.处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伊宁市努尔麦麦提糖果厂自收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公司立即展开自查。因生产过程中添加多量回溶糖水后结晶,导致二氧化硫超标。针对原因,该厂对融化车间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意识培训,规范操作流程。
三、伊宁市新兴瓜籽厂生产不合格瓜子(炒货)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伊宁市新兴瓜籽厂2026年1月24日生产的,1000克/袋瓜果郎瓜子(炒货系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3月9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2610904483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生产了175公斤,1000克/袋瓜果郎瓜子(炒货系列),销售了175袋,其中召回了141袋,销售价格14元/袋,违法所得476元。共计货值金额:245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141袋1000克/袋瓜果郎瓜子(炒货系列);
2.没收违法所得476元(肆佰柒拾陆元);
3.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伊宁市新兴瓜籽厂自收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公司立即展开自查。因操作人员生产过程中将遗落在角落的非当批次的瓜子加入炒制,导致霉菌超标。针对原因,该厂对操作员工进行生产操作培训,并对遗落在生产设备上瓜子及时处理并销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