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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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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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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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东迈蔬菜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1月1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东迈蔬菜水果店位于新疆伊宁市东城花园商业街12栋102号商铺的经营场所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检。2026年02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0907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6元(贰拾陆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生姜”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销货登记台账,且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东迈蔬菜水果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3月17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犁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伊犁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4日生产的,200g/盒果乐祥葡萄果丹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3日,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NO:ZQJY-2026-W0110680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200盒200g/盒果乐祥葡萄果丹皮;
2.没收违法所得650元(陆佰伍拾元);
3.处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伊犁果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不合格产品通知后,公司立即展开自查。因生产线通风口未及时开通,导致局部空气流通不畅,厂房湿度超标,达到了霉菌滋生的适宜条件。针对原因采取的整改措施如下:
1.设备整改:增加通风口并检修线路,生产时保持出风口常开;
2.环境控制:加装温湿度计,每2小时记录一次,湿度超标立即报警;
3.人员培训:对值班员工及操作工进行质量意识培训,强调开机前必须确认除湿系统运行。
三、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286号新华书店综合营业楼一至三层的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销售的豇豆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2月10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NO:2610903694:“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如实提供了该批次豇豆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营业执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检测合格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豇豆的原因是种植环节超剂量、超次数用药或未遵守安全间隔期使用。噻虫胺,噻虫嗪属于新烟碱类杀虫剂,是目前农业上常用的广谱杀虫剂。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储存食品。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