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23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5-19 18:05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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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具消杀及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满多享快餐厅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专项抽检计划,2026年03月0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满多享快餐厅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兴业路377号鑫界阳光里A座商业楼1层102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杯)进行了抽检。2026年03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21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是抽检当天,当事人对餐具消毒过程中,自行清洗消毒的饮具(杯)在清洗完后放入消毒柜后,忘记通电忘记餐具消毒柜的使用,未消毒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满多享快餐厅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04月24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一口乐快餐厅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专项抽检计划,2026年03月0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一口乐快餐厅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兴业路377号鑫界阳光里D座商业楼110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具(杯)进行了抽检。2026年03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23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是抽检当天,当事人对餐具消毒过程中,自行清洗消毒的饮具(杯)在清洗完后放入消毒柜后,忘记通电消毒柜未消毒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一口乐快餐厅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04月24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伊宁市宗耀米粉店未按照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专项抽检计划,2026年03月0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宗耀米粉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兴业路377号鑫界阳光里A座商业楼1层101号经验场所自行消毒的餐(饮)具碗进行了抽检。2026年03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21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其改正,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抽检批次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主要原因是餐具抽检当天,是抽检当天,当事人对餐具消毒过程中,自行清洗消毒的餐(饮)具在清洗完后放入消毒柜后,忘记通电忘记餐具消毒柜的使用,未消毒导致样品被检出大肠杆菌,伊宁市宗耀米粉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04月24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伊宁市依瑟勒谭牧快餐厅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专项抽检计划,2026年03月0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保障性Ⅷ区12号楼105室伊宁市依瑟勒谭牧快餐厅经营自制的“油条”进行了抽检。2026年03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28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自制食品“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该行为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壹拾伍元整);

2.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食品添加剂投料不规范,面点师傅随意投料,尤其是含铝成分的“泡打粉”未定量称量导致过量使用,导致铝的残留量超标不合格。同时经营者经营食品期间进货时未查验供应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依瑟勒谭牧快餐厅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4月2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五、伊宁市酥蒂生鲜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13日对位于伊宁市218国道以北逸翠湾一期的伊宁市酥蒂生鲜超市当日所销售的手擀粉(袋装)及小米椒(酱腌菜)进行了抽检,2026年4月1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2610910721号(小米椒)及编号为NO:2610910717号(手擀粉)的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NO:2610910717号(手擀粉)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2610910721号(小米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时,对质量把控不严,但该店严格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该店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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