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25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6-09 17:06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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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两起生产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毡房姑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3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毡房姑娘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02月08日生产的计量称重天山骏熏马肠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03月27日,本局收到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ZQJY-2026-W0314146)。该报告显示新疆毡房姑娘食品有限公司2026年02月08日生产的计量称重天山骏熏马肠,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肆佰元整);

2.处罚款8000元(捌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熏马肠在腌制过程中辅料滚揉搅拌不充分、混合不均匀,导致局部亚硝酸钠含量偏高。针对上述原因,新疆毡房姑娘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规范滚揉生产工艺参数,重新修订熏马肠滚揉作业标准,调整滚揉搅拌时间、转速和间歇工作流程,保证每一批次原料搅拌均匀、腌制渗透一致,杜绝局部浓度不均情况。二是加强生产过程管控检查,生产车间增加滚揉工序中间检查,每批次生产完成后必须经品控确认混合均匀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三是加强员工培训管理,对生产操作人员重新开展肉制品加工及添加剂使用、滚揉工艺操作培训,严格按标准操作,杜绝凭经验随意生产。四是加强出厂抽检管控,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余凤仙米粉加工厂生产不合格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3月1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6年03月08日生产的300克/袋尕巴郎手擀粉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03月27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No:2610910717)。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6年03月08日生产的300克/袋尕巴郎手擀粉,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叁拾元整);

2.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生产技术工人没有把明矾用水化开直接和干粉搅拌,造成不匀,所以检测铝超标。针对上述原因,伊宁市达达木图乡布拉克村余凤仙米粉加工厂作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督促生产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生产工艺及相关要求规范开展生产作业;二是进行全程监督管控,严格落实质量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整改;三是在生产现场醒目位置张贴生产标准及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规范意识。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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