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37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7-12 22:07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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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家经营不合格冷食类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耿亚超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15日,伊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耿亚超小吃店经营的凉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06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如实提供了该批次凉皮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凉皮检验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凉皮的原因是食品小作坊生产凉皮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户需进一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强化食品安全学习培训。无合格证明、无正规资质的食材一律不采购。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每一批次食材的采购日期、供货方信息、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做到进货可查验、源头可追溯,台账留存期限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伊宁市忠麦澜牛肉面馆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3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深圳路白桦林居1号综合楼A楼1层108号商铺的伊宁市忠麦澜牛肉面馆经营的凉皮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4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编号为NO:(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530号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凉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本次凉皮检出柠檬黄不合格问题,原因是生产商违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薄弱,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主体责任。进货查验制度落实不到位。采购凉皮时,未严格向供货方索要并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资质、检验检测报告等相关资质文件,仅凭口头沟通完成采购,未建立完整的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有效追溯凉皮来源,导致进购了柠檬黄超标的凉皮。针对上述原因,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一是进一步加强本店对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做到索要相关报告,进货票据,检验证明等相关资料,严格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工作;二是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三是定期检查店铺内食品储存设备,保证食品无污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储存食品。

三、伊宁市秦味源小吃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0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秦味源小吃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北环东路60号中苑家园保障性住房10号楼1单元115室经营场所经营的自制“凉皮”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0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67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05月0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监督检查,同时当事人在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入网对外售卖冷食类食品擀面皮味纯凉皮、麻酱擀面皮、麻酱拌凉皮等。

(二)定性及处罚:一是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自制“凉皮”、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二是当事人超出核准许可经营范围,入网从事冷食类制售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综上所述,对以上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5元;

3.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的“凉皮”原因是生产环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该店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伊宁市秦味源小吃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四、伊宁市味婉餐饮店经营不合格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4月0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味婉餐饮店经营的自制“凉皮”、“黄面”进行了抽检。2026年04月29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680号、1681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自制“黄面”、“凉皮”,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3.罚款3000元(叁仟元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的“凉皮”原因是生产环节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该店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伊宁市味婉餐饮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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