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41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8-12 12:08 主题
浏览量 有效性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七家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美嘉子谦凉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伊宁市美嘉子谦凉皮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VI区A1号楼112号经营场所经营的自制“黄面”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18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66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黄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元;

3.罚款人民币3000元(叁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索要供货商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采购添加了柠檬黄不合格食品。伊宁市美嘉子谦凉皮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5月2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欢吃小吃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欢吃小吃店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保障性住房9号楼105号经营场所经营的“黄面”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70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黄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二、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架销售冷食类食品“霍城纯凉粉”、“凉皮凉粉对半”、“纯黄面(已下架)”等,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范围不包括冷食类食品制售,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的规定;三、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属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合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在进货时没有索要供货商进货票据及食品出厂合格检验报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导致采购添加了柠檬黄不合格食品。伊宁市欢吃小吃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7月2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加强食品安全意识,进货要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及时检查店内经营的食品,确保食品安全。

三、伊宁市爽凉凉粉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爽凉凉粉店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花果山路2巷以南,东城湿地公以东水雲间B座商业楼1层108号经营场所经营的自制“炸鸡柳”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5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炸鸡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为上游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加工制作,生产企业在加工炸鸡柳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实际添加量超出国标最大使用限量,导致成品炸鸡柳食品添加剂项目抽检不合格。经营者已落实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尽到普通食品经营者法定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伊宁市爽凉凉粉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6月3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强化食品进货查验,审慎选择供货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四、伊宁市露莎凉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1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露莎凉皮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西环东路77号东苑家园Ⅵ区A1号楼111号经营场所经营的“炸鸡柳”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63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炸鸡柳”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的规定,属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上游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加工制作,生产企业在加工炸鸡柳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实际添加量超出国标最大使用限量,导致成品炸鸡柳食品添加剂项目抽检不合格。经营者已落实进货查验,查验供货方资质、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尽到普通食品经营者法定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过失,伊宁市露莎凉皮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6月30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强化食品进货查验,审慎选择供货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确保经营合规食品。

五、伊宁市香恰沁餐饮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1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香恰沁餐饮店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东城区琼库勒克街道琼库勒克牛羊肉综合市场汉人街大巴扎美食城9号店经营场所经营的“黄面”和“凉皮”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36号、第1337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凉皮”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及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7.5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导致采购的食品原料中食品添加剂项目抽检不合格。伊宁市香恰沁餐饮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7月2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六、伊宁市馋食香小吃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2026年新疆伊犁餐饮食品抽检计划,2026年04月1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馋食香小吃店位于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琼科瑞克街道东城区琼库勒克牛羊肉综合批发市场汉人街大巴扎美摊18号经营场所经营的“凉皮”进行了抽检。2026年05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338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一、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凉皮”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的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或者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索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票据或者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及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或者未按规定保存票据、相关凭证的”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5元;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未索要进货票据,导致采购的食品原料中食品添加剂项目抽检不合格。伊宁市馋食香小吃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7月18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主动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七、伊宁市华洛餐饮店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4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位于伊宁市解放路258号1幢3号的伊宁市华洛餐饮店当日所制作销售“招牌香酥鸡柳”进行了抽检,2026年5月2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安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2026)伊检测院SP字第1880号“招牌香酥鸡柳”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华洛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生产厂家在生产食品时把关不严。现该饭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2日

关联稿件: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