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49 |
|---|---|---|---|
|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 日期 |
|
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苑申申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你店伊宁市苑申申果蔬店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东城花园商业街12栋102伊宁市220线以东城东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菜大棚86#87#88#号经营场所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检。2026年06月25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A26SZ02115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37元(壹佰叁拾柒圆);
2.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苑申申果蔬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7月31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伊宁市钟振得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6月0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你店伊宁市钟振得蔬菜批发经营部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城东蔬菜水果批发市场蔬菜大棚27-28号经营场所销售的“生姜”、“黄瓜”进行了抽检。2026年06月30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生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A26SG1230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和黄瓜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A26SG1230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乙螨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采购、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拾捌圆);
2.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被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钟振得蔬菜批发经营部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7月22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三、伊宁市惠明商店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06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伊宁市新华西路42号营建白杨丽景3号楼伊宁市惠明商店销售的460ml/瓶的50%vol“土泥烧酒”进行了抽检。2026年07月14日,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NO:261093402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情况及不予立案依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从伊宁市酒水批发超市购进460ml/瓶的50%vol“土泥烧酒”1件,在购进上述批次460ml/瓶的50%vol“土泥烧酒”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该产品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该批次50%vol“土泥烧酒”的检测报告、进货单据等资质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于清单未列明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轻微不罚”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虽然违反了法律,但是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属于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做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产品生产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的食品在出厂前检验环节存在漏检、检验记录不细致等问题,未能发现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当事人作为经营者严格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仍需加强工作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范,杜绝不合格食品在本店销售。
四、伊宁市喆歆奶茶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5月22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伊宁市海关技术中心对位于伊宁市阿合买提江街120号美连美超市负一层的伊宁市喆歆奶茶店当日所制作销售的自制饮品(金桔柠檬茶)进行了抽检,2026年6月18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伊宁市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WT12026001377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伊宁市喆歆奶茶店销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要求的自制饮品(金桔柠檬)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的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并配备与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相适应的称量、计量工具”及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原料等物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2元(叁拾贰圆);
2.罚款2000元整(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该奶茶店员工在加工时把关不严。现伊宁市喆歆奶茶店已加强了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