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索引号 d379ea000/2026-00050
公开目录 食品药品安全 文号
日期 2026-09-15 13:09 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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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一家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

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杨乐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杨乐蔬菜批发部销售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7月3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芹菜抽检检验报告(编号为NO:A26SG13708):“经抽样检验,乐果、噻虫胺,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1.2元(壹佰捌拾壹圆贰角);

3.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芹菜的原因是种植过程中混配用药、超出推荐用药剂量、多次反复施药或临近采摘期,还喷施农药,没有遵守采收间隔期。经营户需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1.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即日起,采购所有食材时,必须向供货方完整索要营业执照、农产品产地证明、合格检测报告等资质文件,逐一核对产品信息,无合格证明、无正规资质的食材一律不采购。

2.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每一批次食材的采购日期、供货方信息、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数量,做到进货可查验、源头可追溯,台账留存期限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3.强化食品安全学习培训。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意识,熟练掌握生鲜蔬菜采购、储存、销售的质量安全管控要求。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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