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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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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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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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7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河北路286号新华书店综合营业楼一至三层的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经营的大盘鸡调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8月7日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大盘鸡调料抽检检验报告,NO:A2260436766191008C:“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00-2024《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当事人购进大盘鸡料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51元。二、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大盘鸡调料的原因是生产厂家食品添加剂管控不严,该店经营者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七分公司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今后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