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索引号 | d379ea000/2026-00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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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食品药品安全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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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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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宁市扎玉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新疆伊犁州伊宁市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2026年7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伊宁市扎玉蔬菜店(个体工商户)位于伊宁市喀尔墩乡220线以东城东蔬菜批发市场调料B区7号经营场所销售的“生姜”进行了抽检。2026年7月31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了编号为№:A26SG20877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之规定,已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2000元(贰仟圆整)。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经调查,该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检验报告等证明文件,未建立食品进销货登记记录,也未保存相关凭证,伊宁市扎玉蔬菜店对以上问题已及时整改,于2026年9月29日向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并表示今后在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规范经营,杜绝此类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二、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六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6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六分公司当日所销售的山药进行了抽检,2026年7月30日,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送达了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NO:A26SH03885号山药的检测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定性及处罚:新疆家乡好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第六分公司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分析及整改情况:上述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是农户在种植过程中所致。今后,该超市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伊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