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6-00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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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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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一、适用范围
针对已出台的《伊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伊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适用范围调整为: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前期所有手续未开工建设的商业和住宅建设项目。
二、鼓励提升建筑立面品质,开发企业在住宅建筑、外立面需采用幕墙体系(砖石、干挂石材)、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开发项目饰面层不计入项目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在建筑外立面设计中体现中华文化特征和视觉形象的建筑外立面,可享受相关手续报备政策,压缩办事时限。
三、位于城市重要街道及重要节点建筑外立面须按高品质材料进行公建化设计。
重要街道是指新华东西路、西环路、宁远路、花果山路、南环路、墩买里大街、解放南路/解放西路、阿合买提江路、飞机场路、重庆路、山东路、英阿亚提路、迎宾路、伊河大道、红旗路/友谊路。
重要城市节点是指南环路-西环路交叉口、新华路与解放南路交叉口(大十字)、墩买里大街与解放西路交叉口、喀赞其民俗旅游区入口(解放南路南段)、宁远路与解放西路交叉口、花果山路-南环路、伊河大道与伊犁河二桥、阿合买提江路与新华西路交叉口、英阿亚提路入城口、伊犁河一桥、山东路和西环路交叉口。
四、为解决“好房子”建设中的建筑层高适配问题,在满足民航限高要求且建筑层数保持不变的前提下,针对已供地项目,对居住用地建筑高度实施弹性管控,原18米、27米、36米、45米基准控高值统一上调4米;新供地项目,结合统一上调4米高度的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中进行落实。同时需满足《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相关规定,新建住宅层高不应低于3米。
五、为引导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线,提升沿街城市风貌与界面品质,强化“好房子”建设视觉效果,保证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不变前提下,沿街布置的高层建筑宜形成高低错落富有韵律的天际线。建筑高度局部实行弹性管控,允许建筑高度局部上浮一档(如45米可局部上浮至60米);建筑高度局部上浮的住宅单元水平投影面积占该地块建筑基底面积之和的比例不应超过30%,且建筑高度上浮的住宅单元建筑面积占该地块住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35%。沿主要道路建筑山墙须高低错落形成丰富的空间形态
六、为鼓励“好房子”开发建设,提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与门户品质形象,增强居民归家体验,方案审查阶段需同步提供小区围墙、大门外立面效果图及内部景观布局效果图。在满足功能需求与规划退界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小区主入口门厅采用挑高设计,该区域仅限用于人车通行、管理安保等功能,严禁挪作停车或经营性用途;不得通过增设夹层等方式变相增加建筑面积,不得平衡公共服务配套指标,符合上述要求的门厅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同时落实国家体育强国要求,鼓励新建小区合理设置篮球场和五人制足球场。
七、为丰富居住空间形式,满足居民宽敞明亮居住需求,套内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住宅,可在起居室(厅)设置1处挑空空间。其挑空部分不大于两层层高,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住宅套内建筑面积的25%且不大于50平方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超出部分按特殊计容计算容积率。
八、优化特殊层高容积率计算规则,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1米且小于10.0米时,无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其计容建筑面积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6.1米以下层高按标准计容。
九、为强化住宅项目社会监督效能,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加强新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建筑质量的满意度,在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条件下,结合自治区“先查验后交付”制度,实施“业主开放日”活动,由建设单位牵头,施工与监理等单位配合,组织购房者不定期参与建设项目现场观摩。
十、精准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使用,为进一步鼓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高品质住宅小区(“好房子”开发项目),优化我市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政策,预售监管资金动态管理。对于信用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安全事故、无投诉、无延期交房、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项目,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从60%降低至30%。
本措施由伊宁市自然资源局、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解释。
本措施有效期为自公布时间起两年。前期已发布的《伊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伊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五条措施》的有效调整为与本措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