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伊宁市自然资源局 | 索引号 | 384536000/2026-00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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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目录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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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
| 浏览量 | 次 | 有效性 | |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规范全市国有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承包价格管理,保障土地资产保值增值,维护承包方合法权益,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构建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动态可调的国有农用地价格调整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25〕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伊宁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租赁价格确定与调整;适用于新增承包、到期续包、合同期内调整等。
(三)核心原则
依法合规:严格遵循土地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等法律法规,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改变农用地用途。
保值增值:兼顾国有土地资源收益与农业承载力,价格调整不低于国有农用地最低指导价,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公平合理:鼓励公开交易、公开竞价、招标等方式确定发包价格,确保价格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价格标准、调整依据、发包流程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场导向:锚定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价格、土地流转市场价,避免价格与市场严重背离。
动态调整:根据市场行情变化、土地条件改善、政策或用途调整、农业收益水平的变化,建立承包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二、统一交易平台
国有农用地发包通过伊犁州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挂牌、竞价交易,严禁暗箱操作、私下发包,场外签约不予备案。
三、建立国有农用地承包指导价格
在我市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的基础上,结合近几年各乡镇(场)农用地承包市场价,制定伊宁市国有农用地承包最低政府指导价,指导价仅作为最低价参考,不具有强制力,竞价上浮超出指导价部分实行市场调节,实际发包价格可结合土地条件、配套设施、市场行情等因素,通过公开竞价、公开协商方式确定。
(一)耕地-高效节水耕地:一等地不低于1000元/亩/年;二等地不低于800元/亩/年;三等地不低于600元/亩/年;漫灌耕地:一等地不低于600元/亩/年;二等地不低于400元/亩/年;三等地不低于300元/亩/年;旱田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园地一等地不低于300元/亩/年;二等地不低于200元/亩/年;三等地不低于100元/亩/年;
(三)林地一等地不低于200元/亩/年;二等地不低于100元/亩/年,防护林等特殊用途林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实际集体研究确定。
(四)草地-春、秋、冬草场不低于2.5元/亩/年,夏草场不低于3元/亩/年,人工牧草地不低于150元/亩/年;草地依法改变放牧用途但仍保留草地性质的,不得低于对应地类基准地价,伊宁市行政辖区外草地承包价参照执行。
四、调整条件
(一)定期调整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农用地的耕作条件(包括光照、热量、水资源等自然要素)、区位优势、开发熟化程度、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承包期限等,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科学测算并确定国有农用地承包价格,原则上每3年对国有农用地重新进行区域评估、更新承包价格。
(二)特殊情况调整
承包期内的合同价格一般不做调整,遇到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重大政策调整、基础设施重大改善或损毁、土地用途合规调整、市场异常波动等情形,可单方申请、双方协商,启动临时调整。
五、调整程序
定期调整在周期满前6个月,由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区域评估和等级划分,科学测算国有农用地承包价格,征求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办)及相关专家的意见,形成初步成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街道(社区)、群众代表等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并修改完善。承包价格评估或更新工作完成后,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地价评估成果进行验收。经上级部门验收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承包价格及调整依据,接受社会监督。
特殊情况调整价格的由承包方(或发包方)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附灾害证明、设施验收报告、市场数据等佐证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备案。财政、发改、审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乡镇、村等部门进行核查,结合统计部门农资、农产品价格及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成交价法定数据,评估测算指导价。若无法达成一致,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
六、监督与保障
自然资源局:负责国有耕地、园地价格调整全流程监管,定期核查承包价格执行情况,严禁低价发包、暗箱操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与指导农垦、依法授权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耕地、园地价格调整全流程监管,定期核查承包价格执行情况,严禁低价发包、暗箱操作。
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全市林地、草地价格调整全流程监管,定期核查承包价格执行情况,严禁低价发包、暗箱操作。
财政局:负责未授权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收益监管,国有农用地租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
七、解释权限
本机制由市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结合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试用期至2028年12月底。
八、其他事项
本机制实施前已签订且尚未到期的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本机制及后续最新调价标准执行。集体农用地最低承包指导价可参考本机制。